关于正式实施《物流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5/8 13:40:51
物标委[2011]10号
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物流国家(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了《物流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本办法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现将《管理办法》文件印发,请各相关单位、技术委员会、标准起草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物流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
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11年4月20日
物流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 为了加强物流国家(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物流标委会”)制定本办法。
2. 在物流服务领域中需要统一的作业、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制定标准。物流国家(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鼓励积极采用。
3. 任何物流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需要制定的物流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项目建议。
4. 物流委会及物流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标委会”)负责标准立项建议的论证,标准的起草组织和技术审查等工作,并对起草的标准质量及技术内容负责。
5. 物流国家(行业)标准项目的技术归口由物流标委会依据各分标委会负责的物流领域范围进行分工。对没有设立分标委会的专业物流领域的标准项目,物流标委会指定某分标委会归口管理,或由物流标委会归口管理,并组建“XX标准项目制定工作组”(工作组组建管理办法及工作组表格见附件)开展标准项目的制定工作。
6. 制定物流国家(行业)标准的原则,应依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7. 物流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分为九个阶段: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可采用快速程序:
(1)对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省略起草阶段;
(2)对现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修订项目或中国其他各级标准的转化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审查阶段,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
第二章 标准预调研
8. 在标准预阶段,标准项目提出单位或个人应向归口分技委提出包括如下内容的材料:
(1)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解决的行业问题;
(2)国外相关标准情况,与已有国际标准的适用情况;
(3)已发布和正在制修订的国家(行业)标准、法律法规,与拟制定标准的相互关联性;
(4)标准的应用及实施的可操作性。
9. 归口标委会须对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核,以确定标准立项的必要性。
第三章申报立项阶段
10. 物流标委会秘书处每年分两批进行国家(行业)标准项目立项建议材料的申报,上半年为6月份,下半年为12月份,分标委会或标准起草单位需提前1个月将申报的标准项目立项建议材料报至物流标委会秘书处。
11. 分标委会或标准起草单位应依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立项要求,整理并汇总标准项目立项建议材料,材料包括:
(1)国家标准项目立项建议材料:
★《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或《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
★“标准项目草案”(应依据GB -200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编制,并应包括标准要求的主要要素内容)。
(2)行业标准立项材料:
★《推荐性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或“强制性行业标准项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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