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危险货物运输标准
2010/10/26 21:33:34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要求与方法,除军运或国际联运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标准执行。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引用标准 
  GB 6499-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90-85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1-8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6833-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JT××××-87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 
  3 分类和分项 
  3.1 分类 
  按GB 6944-86的规定,并根据汽车运输特点,暂不设第9类(杂类),共分为8类: 
  第1类 爆炸品; 
  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 
  第4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 放射性物品; 
  第8类 腐蚀品。 
  3.2 分项。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品名表》执行。 
  4.2 标志。 
  4.2.1 按GB 190-85、GB 191-85和GB 6388-86的规定执行。危险货物标志应标贴在包装件的明显部位上。集装箱和罐(槽)体应在显著部位标有相应加大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5 车辆和设备 
  5.1 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板、胶合板、橡胶板等,但不得使用谷草、草片等松软易燃材料; 
  b.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 
  c.车辆左前方必须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信号旗,如附录B(补充件); 
  d.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5.2 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应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5.3 使用装运液化石油气和有毒液化气体的罐(槽)车及其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人事部1981年发布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5.4 应定期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设备、搬动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检查,当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88年1月9日发布,1988年6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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