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合同范本1
2017/3/19 1:44:46
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商业保理合同
合同编号:XXXXX [20] 号
卖方:X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
法定地址:
保理公司: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
鉴于:
1、卖方已经或不时向买方以信用方式在国内外销售货物,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购销合同》(以下统称该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2、卖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
3、保理公司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公司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以下含义:
“隐蔽型保理”是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暂不通知买方,但保理公司保留在一定条件下通知或要求卖方通知买方的权利。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商业保理服务后, 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公司有权向卖方索回已付融资款项并拒付尚未收回的款项。
“保理融资”是指保理公司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
“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公司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向卖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本金金额×利率×融资期限。
“保理融资额度”是指保理公司审核授予卖方的预付款总额上限。
“循环额度”是指在融资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可以就多笔应收账款向保理公司申请保理融资,但保理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融资额度。
催账期是指买方未在应收帐款到期日前全额支付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时,保理公司或卖方向买方进行催收的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催账期自应收账款到期日次日起计算,任何情况下,催账期届满日不应迟于XXXX年XX月XX日。
“回购”是指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保理公司将已受让、未受偿的应收账款部分或全部转回给卖方,卖方应无条件受让,并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相应的保理融资本金,并向保理公司支付相应的保理利息、保理服务费、保理交易手续费。
第二条 保理融资额度
2.1保理融资额度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2.2保理融资额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有效期是保理公司应卖方申请,根据本合同予以保理融资的期限。
2.3本保理融资额度为:循环额度
2.4本合同下的保理融资本金与应收账款一一对应,融资方式为比例预付方式,融资比例为80%,综合年利率为 % ,融资期限自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预付日至催帐期届满日。综合年利率包含以下费用:
2.4.1就保理公司根据本合同向卖方提供的保理融资,卖方同意按应收账款金额的 %向保理公司支付保理利率。
2.4.2就保理公司根据本合同向卖方提供的保理融资服务,卖方同意按应收账款金额的 %向保理公司支付保理服务费。
2.4.3就保理公司根据本合同向卖方提供的保理交易相关手续,卖方同意每笔按应收账款的 %向保理公司支付交易手续费。
2.5应卖方申请予以保理融资后,保理融资额度的使用情况以保理公司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的文件、凭证及单据为准。
第三条 应收账款转让
3.1签署本合同,并不意味保理公司有义务受让卖方提出转让申请的全部应收账款,保理公司有权根据卖方提出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予以审核并自行判断决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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