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配送服务合同
2015/3/13 14:08:40

物流配送服务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构筑双赢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产品提供的物流配送服务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方式
乙方负责按甲方的配送指令将甲方产品从全洲现代医药物流仓库配送到甲方指定的29个省内市级经销商所在地市(市中心)、县(县城),并及时通知客户上门提货。
第二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交于乙方配送的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合法产品,不得有夹带危险品和其他禁、限运货物等行为。
2、甲方负责提供需乙方配送服务的省内各办事机构、经销商的联系人、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等固定信息应在发货当天以开据货物托运单形式交给乙方(如临时有变更,应在发货前一天书面通知乙方)。
3、甲方有专人负责与乙方衔接日常事务的沟通处理和账务核对。
4、甲方按国家有关承运货物包装标准对委托配送的货物进行必要包装,且包装强度应符合运输、装卸条件要求,易碎物品应进行单独加防震包装。
5、甲方货物以“件”为单位发运。单件货物最重不得超过10公斤、最大体积不超过0.15个立方。
6、甲方负责货物进入全洲现代物流仓库前的省际运输及市内运输。
7、凡甲方客户需进行退货的,由甲方负责开具退货单。退货由甲方客户以“件”为单位,退货客户需要在货物外包装上标注退货人、联系电话及地址等。乙方只对货物外箱完好情况下负责,对内件数量、品项不承担责任。
8、甲方应指定人员签收乙方送达的货物,签字即可。
9、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物流服务存有异议需查询、投诉或索赔的,须在发货起20天以内将信息提供给乙方;未提供部分乙方视为满意收货,逾期不再受理。
10、甲方对乙方的商业(价格)予以保密。
11、乙方在运输配送中产生货损货差情况下,甲方应提供有公司财务章的商品出厂价格给乙方,以便对赔偿提供参考。乙方承诺对此价格进行保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按协议规定获取相关费用及收益的权利,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2、乙方只承担对甲方货物的配送职能,对产品本身质量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应提供优质的物流服务,在服务过程中不得与甲方及所属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自觉维护好甲方的企业形象。
  4、在甲方单方地违约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暂停执行甲方所委托的业务并有权要求甲方违约责任。
  5、乙方发现甲方货物的包装不符合、体积、重量等不符合乙方要求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或按多件计数。
6、乙方收到货物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客户上门提货,提货在甲方客户接到通知后72小时内完成(节假日顺延)。否则,乙方有权按0.5元/件/天收取货物保管费。
第三条服务时限
至省内13个地市:24小时----48小时;遭遇冰冻、大雪、洪水、路阻等不可抗力因素,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三条  货物保险
采用下列第项保险方式: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保险并付费;
  2、甲方不委托乙方办理保险,由甲方自行购买货物险。
第五条结算方式及时间
1、乙方按照经双方确认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内容进行收费;
2、根据乙方物流单以现结方式进行结算。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运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0天未支付的,乙方有权提起上拆。
违约金=逾期滞纳运费*0.5%*滞纳天数(以甲方汇出时间为准)
  2、乙方发出提货通知后,甲方无人提货或拒绝提货,超出保管期(72小时,节假日顺延)、造成的货物破损、遗失或变质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仓储和保管费用由甲方承担。
  3、交接时乙方对外包装负责,内件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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