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国际货物运输纠纷案件业务指引(2006)
2010/1/18 8:00:30

(2006年12月2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
前    言
随着我国和全球经济的发展,作为现代物流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也得到了相应的递增。作为国际航运中心的上海,港口货物吞吐量在逐年快速递增,相应伴随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面的纠纷也有日渐增多趋势,其中相当数量的纠纷属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作为身处国际航运中心的上海律师,如何正确把握和处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纠纷,将更有助于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建立委托关系
认真、热情地接待当事人,了解情况,在当事人确定要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情况下:
1.1 仔细听取委托人关于案情的陈述,审查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详细了解案情过程和事实。
1.2 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明确代理事项及授权范围。
1.3 与委托人订立的代理合同应参考本会制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1.4 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及律师代理权限,代理权限应尽可能详细和明确。
1.5 根据案情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掌握的其他材料。
 
第二章  确定当事人
2.1 我们首先要确定当事人在案件中的主体地位:
2.1.1 当事人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主要进行以下资格审查:
2.1.1.1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批准证书;
2.1.1.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中标明的经营范围;
2.1.1.3 有无无船承运人资格证书。
2.1.2 当事人系国内货运代理企业的,主要进行以下资格审查:
2.1.2.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中标明的经营范围;
2.1.2.2 陆路货物运输服务许可证;
2.1.2.3 水路货物运输服务许可证。
2.1.3 当事人系托运人的,主要进行以下资格审查:
2.1.3.1 订舱委托书上委托主体和/或签署人的名称; 
2.1.3.2 提单或运输单证上托运人栏中的标注名称;
2.1.3.3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出口方/卖方名称;
2.1.3.4 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经营单位、发货单位、申报人的名称;
2.1.3.5 外汇核销单上的出口单位名称;
2.1.3.6 信用证中收益人的名称;
2.1.3.7 其他可以证明托运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2.1.4 当事人系收货人的,主要进行以下资格审查:
2.1.4.1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申报人的名称;
2.1.4.2 海关纳税单上纳税人的名称;
2.1.4.3 提单或运输单证上收货人栏中的标注名称和/或背书内容;
2.1.4.4 提货单(小提单)上提货人的名称;
2.1.4.5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进口方/买方名称;
2.1.4.6 提单或运输单证上通知人栏中的标注名称。
2.1.5 当事人系承运人、船公司、无船承运人的,主要进行以下资格审查:
2.1.5.1 提单的抬头人名称;
2.1.5.2 提单的签发人名称及其身份和地位;
2.1.5.3 无船承运人资格证书;
2.1.5.4 提单登记证书;
2.1.5.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中标明的经营范围。
2.1.6 当事人系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主要进行以下资格审查:
2.1.6.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中标明的经营范围;
2.1.6.2 国际船舶代理业批准证书;
2.1.6.3 提单的签发人名称及其身份;
2.1.6.4 货运代理协议或授权书或委托书。
2.2 关于货物运输参与人的法律地位确定
2.2.1 根据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各货物运输参与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
2.2.2 案件事实所涉及的关联方及其他们的地位和作用;
2.2.3 是否存在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2.2.4 有无有利害关系第三人,是否需要申请追加诉讼当事人;
2.2.5 当事人的其他信息,尤其是提单抬头人的信息,如确切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法律关系(案由)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海事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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