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诉前扣押船舶案件业务指引(2006)
2010/1/18 8:00:30
(2006年12月2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
前 言
诉前扣押船舶,是海事诉讼特有的一种诉讼制度,也是非常行之有效的诉讼手段,通过诉前扣船,可以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和保护。在国际海事诉讼中,这种诉讼方法已被经常使用。我国通过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从最初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到最后通过立法对该诉讼制度予以了确认。其为海事诉讼中被经常使用的一种有效诉讼手段,但基于海事诉讼的特点,在申请扣押船舶时,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广泛、对象的复杂、时间的紧迫等因素,需要代理律师迅速地作出准确的判断并付诸实施。为便于律师代理此类案件,特制订本指引,供在实务中参考使用。
第一章 委托关系的建立
1·1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确定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获得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以有利于案件的操作和节约时间。
1·2 特别授权的内容可增加:代为递交申请书、递交反担保书等法律文件。
1·3 由于诉前保全是法律程序上的一种措施和手段,准确实施使利益获得保障,但如发生错误,则也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建议代理律师在与委托人的合同中作出约定,如因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的损失和反索赔,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1·4与委托人订立的代理合同可参考本会制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二章 审查所涉申请是否属海事请求的范围
海事请求是指涉及或发生与船舶的所有、建造、占有、营运、买卖、救助、抵押和船舶优先权有关的请求,主要包括:
2·1 船舶营运造成的财产灭失或者损坏。
2·2 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
2·3 海难救助。
2·4 船舶对环境、海岸或者有关利益方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为预防、减少或者
消除此种损害而采取的措施;为此种损害而支付的赔偿;为恢复环境而实际采取
或者准备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第三方因此种损害而蒙受或者可能蒙受的损失;
以及与本项所指的性质类似的损害、费用或者损失。
2·5 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沉船、残骸、搁浅船、被弃船或者使其无害有关的
费用,包括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仍在或者曾在该船上的物件或者使其无
害的费用,以及与维护放弃的船舶和维持其船员有关的费用。
2·6 船舶的使用或者租用的协议。
2·7 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的协议。
2·8 船载货物(包括行李)或者与其有关的灭失或者损坏。
2·9 共同海损。
2·10 拖航。
2·11 引航。
2·12 为船舶营运、管理、维护、维修提供物资或者服务。
2·13 船舶的建造、改建、修理、改装或者装备。
2·14 港口、运河、码头、港湾以及其他水道规费和费用。
2·15 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当为船员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
2·16 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2·17 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的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船舶保险费(包括互保会费)。
2·18 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的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与船舶有关的佣金、经纪费或者代理费。
2·19 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纠纷。
2·20 船舶共有人之间有关船舶的使用或者收益的纠纷。
2·21 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
2·22 因船舶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
2·23 其他海事请求权利。
第三章 能初步证明请求权的主要证据
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对证据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主要有:
3·1 受损船舶的《水上事故报告书》,并应经海事局的海事签证。
3·2 船舶或货物损坏的初步检验报告。
3·3 提单或船票或其它运输凭证。
3·4 与案件有关的、能证明债权的合同。
3·5 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权证明。
3·6 来往的有关函电。
3·7 向债务人提供物品的收货凭证。
3·8 其他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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