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律师办理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9)
2009/12/28 8:30:30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指导上海律师从事继承法律服务业务,规范律师办理继承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全国、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定制本指引。
第2条 律师办理继承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3条 律师办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4条 律师承办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5条 本指引旨在为上海律师办理继承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及借鉴,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继承案件中参考。
第二章 律师接待遗嘱咨询
第6条 律师可以释明的内容
6.1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的含义。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做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6.2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无效的情形。
当事人所立遗嘱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如果遗嘱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抵触,或者有指示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违法情节,遗嘱均无效。
6.3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涉及处分财产的范围。
遗嘱人立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无效;处分国家禁止公民持有的物品的内容无效。[MS1] [MS1]
6.4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涉及财产内容变化的可能。
如果由于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使得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6.5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的形式。
遗嘱可以分为5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5种遗嘱形式不同而导致的法律结果及遗嘱效力。
6.6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
6.7律师可以向委托人解释遗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司、企业股权及收益;
(8)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
(9)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6.8律师可以提示立遗嘱人,其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但对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应酌情留一部分遗产加以照顾。
第7条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询问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7.1律师可以询问当事人是否有配偶,遗嘱处理财产时是否考虑了配偶另一方的权益。
7.2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不能擅自处分配偶另一方共有财产的份额。
7.3律师可以询问当事人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自然状况。
第8条 律师接受自书遗嘱咨询
8.1律师应当告之当事人,一份有效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为:
(1)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
(2)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若遗嘱有2页以上,需要遗嘱人在每页签字确认;
(3)由立遗嘱人在遗嘱结尾使用公历注明年、月、日;
(4)遗嘱内容尽量不做修改,否则可能因此产生效力上的争议。[MS2] [MS2]
8.2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为防止日后争议,自书遗嘱一般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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