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规范司法网拍 剑指执行财产变现难(附九大亮点及《规定》全文)
2016/8/8 23:53:42
8月3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副局长张根大介绍了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发布会。
一、《规定》的出台背景
今年3月,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人民法院回应群众呼声、向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是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极大鞭策和鼓舞。
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推进信息化是为了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执行财产难变现的问题,财产变现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关键环节,其中司法拍卖是财产变现的最重要途径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指出,要针对当前经济形势,树立互联网思维,加大被执行财产的处置力度,网络司法拍卖作为强制执行程序中处置财产的一种新措施,对提高执行工作的质效,破解“执行难”,及时、有效兑现债权人权益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据统计,每年全国法院的执行财产价值约6000亿,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司法拍卖的途径予以变现。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处置财产时“人民法院应当拍卖”和“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变卖”,改变了原民事诉讼法“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拍卖或变卖”的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财产的方式有了导向性变化。
网络司法拍卖最早出现于2010年,自出现之日起,就体现出相对于传统拍卖模式的诸多特性:一是市场超地域化。有条件上网的人都可参与,均可能成为司法拍卖的买家,打破了传统拍卖中参拍人必须到场的规则;二是拍卖快捷化。计算机程序和网络技术能够自动处理网络拍卖中的信息传递,无须人为操作,加快了交易速度;三是拍卖虚拟化。参拍人观察拍品、参与竞拍过程、拍卖支付等,均无须当面进行,可通过互联网完成;四是交易成本低廉化。网络司法拍卖大大降低了拍卖中介服务成本、信息公开成本、参与竞拍成本及拍卖过程中的场地费等实际支出;五是拍卖信息透明化。拍品展示、竞拍过程均通过网络向社会做最大范围的公开,参拍人无需通过纸质媒体即可获知完全相同的信息,传统拍卖下参拍人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网络拍卖中已迎刃而解。
上述特点使得司法拍卖变得更公开、更高效、更便捷。至今,网络司法拍卖已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全国已经有1400余家法院自主开展网络拍卖,进行网拍超过25万次,成功处置标的物金额超过1500亿元;仅2015年一年,拍卖就达12.4万余次,处置标的物5.7万余件,成交率84%,平均溢价率36.7%。而个案中的一些实例也已经远远超过了预期,有拍卖成交价低至六元的茶叶罐,有高至4.64亿元的土地使用权,有的拍品经过1800余次竞价最终成交。浙江、江苏两省自从全省推行网络司法拍卖以来,拍卖工作实现“零投诉”。
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新事物,实践中存在拍卖模式多样、拍卖主体多元、操作规程不一等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从2013年初即着手起草本《规定》,其间,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调研,征询全国各级法院、专家学者、相关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的建议,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数易其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两次讨论,于2016年5月30日第1685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规定》于今天正式公布。
二、《规定》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网拍优先原则
过去,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委托拍卖机构现场拍卖,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场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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