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2014/3/3 14:13:28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共五部分二十六条,分别就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司法解释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请问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负责人:融资租赁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被引入我国,与交易实践相比,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则相对滞后。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立法尚付阙如的情况下,有效解决了实务之需。1999年合同法制定时,对该规定的相关内容予以吸收,并在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成为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呈持续高速发展态势。不仅新设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持续快速增长,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和纠纷数量也呈高速增长态势。据统计,2008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融资租赁合同案件为860件,2012年为4591件,2013年则已达8530件。各地法院普遍反映,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构成、租赁物的范围、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合同解除的后果、租赁物的公示等方面争议较多。因合同法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现行法律规定已不足以满足司法实践之需。2009年底,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在广泛征集各地法院及融资租赁行业对融资租赁合同争议法律问题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起草了司法解释稿,并先后召开了法院系统、融资租赁行业、专家学者的论证会,对司法解释稿进行反复论证、修改。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官网公布了司法解释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专门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国家机关和部门的意见。在综合社会各界通过网络反馈的1000余条意见及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的意见后,我们对司法解释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础上,经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解释。本解释稿共五部分二十六条,主要针对融资租赁经营实践和审判实务中反映突出、争议较多的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重点解决了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合同的履行及租赁物的公示、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以及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问题。
  记者:司法解释的制定坚持了哪些指导思想?
  负责人: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当中,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
  一是促进交易,规范发展。通过减少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严格限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等方式,维护融资租赁合同按约正常履行。充分考虑融资租赁合同所具有的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审慎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引导金融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规范和促进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尊重市场,鼓励约定。合同法规范在本质上属于任意性、补充性的规范,本司法解释也更多的体现出了约定优先的指导思想。商人是自身利益的最好判断者,融资租赁合同是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条款的约定本身就包含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对履约成本、履约收益和履约风险的判断。因此,在司法解释中,我们坚持约定优先原则,鼓励双方当事人以市场化的方式对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租赁物的风险负担、租赁物清算等问题作出约定,以减少诉讼风险和损失的不确定性。
  三是细化规则,易于操作。现行的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从司法审判的角度看,一些条文的规定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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