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税率适用的规范
2010/8/17 13:35:42
由于营业税是按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相对于服务业5%的征税率而言,交通运输业3%的征税率有着较强的优势;相对邮政电信业3%的税率,交通运输业发票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有抵税的功能,有比较优势。出于自身及市场的因素,在可选情况下,企业选择交通运输业进行申报适用3%的税率。申报税率的规范性也是出于此项目的 。检查适用税率的准确性应充分关注以下方面:
一、应适用交通运输业税率错误适用服务业税率
1.运输业相关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 :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交通运输业”税目注释第三款所称“与运营 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是指下列劳务:1、通用航空业务;2、航空地面服务; 3、打捞;4、理货;5、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
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劳务均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搬家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实现了空间位置的转移的业务,它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因此,对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
3.程租、期租、湿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25号)规定: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 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
二、应为服务业税率错误适用交通运输业税率
1.无船承运业务
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
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2.包机业务
所称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国税发[2000]139号规定: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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