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
2010/8/3 14:25:12
    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7月30日分组审议废止以及修改该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5件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被废止,48件地方性法规将进行集中修改。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此次法规集中修改废止工作,涉及上海2007年底前制定的135件地方性法规。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为期半年的梳理,提出需要废止的四个标准,即:法规的核心制度与上位法存在明显、重大不一致;法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上位法中设定的主要制度已废止;法规制定年代较早且已不再适用;法规已被新的法规涵盖。 

  审议通过废止的5件法规分别是:《上海市乡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制定于1989年)、《上海市人民警察巡查条例》(在2005年上海确立交巡警道路统一执法之后,已经停止执行)、《上海市公证条例》(2005年已被公证法涵盖)、《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条例中收容遣送、外来人口劳动力审批等规定早已被废止或停用)、《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涉外婚姻咨询机构设置许可1998年已取消)。 

  丁伟介绍,清理法规过程中,常委会委员就“法规清理能否常态化”进行了热烈讨论,市民也提出不少意见:时过境迁,有的法规早已不能适用,为何不能及时“洗牌”,非要等到问题集中了才去处理?对于那些上位法修改后,明显存在“硬伤”的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废止,能否建立简易程序“自动修改”? 

  丁伟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将力图构筑“立、改、废”工作的长效机制,对法规进行定期清理,并探索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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