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律师办理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业务指引(2018)
2019/1/18 22:16:09
(本指引于2018年12月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有任何修改建议,请点击此处反馈)
前 言
全球贸易、一带一路、2020年力争成为国际航运中心,与一系列的快速发展相应伴随的海上国际货物运输方面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其中相当数量的纠纷属于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纠纷。作为身处国际航运中心的上海律师,应与时俱进,正确把握和处理国际货运代理纠纷,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结合当前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在《律师代理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业务指引》2006版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以期对从事该业务的律师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第一章 建立委托关系
认真、热情地接待当事人,了解情况,在正式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前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进行利益冲突检索,若无利益冲突的情况下:
1.1 听取委托人关于纠纷的陈述,详细了解纠纷发生过程和委托人的诉求,认真审阅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1.2 与委托人订立《聘请律师合同》应参考本会制订的《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操作指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1.3 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及律师代理权限,代理权限应尽可能详细和明确。
1.4 根据委托人陈述的案情及委托人提供的其他信息,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掌握的所有涉案材料。
第二章 确定当事人
2.1 确定当事人在案件中的主体地位:
2.1.1 当事人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主要进行以下资格审查:
2.1.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中列明的经营范围;
2.1.1.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批准证书;
2.1.1.3 是否持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2.1.1.4 是否还有其他相应证书或资质。
2.1.2 当事人系国内货运代理企业的,主要进行以下资格审查:
2.1.2.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中标明的经营范围;
2.1.2.2 是否持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1.2.3 是否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1.2.4 是否还有其他相应证书或资质。
2.1.3 当事人系托运人的,主要进行以下资格审查:
2.1.3.1 是否与相对方签署过货运代理或运输协议;
2.1.3.2 订舱委托书上委托主体和托运人栏记载的名称及进仓通知书上主体名称;
2.1.3.3 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上托运人栏记载的名称;
2.1.3.4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出口方/卖方名称;
2.1.3.5 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上经营单位、发货单位、申报人的名称;
2.1.3.6 信用证中受益人的名称;
2.1.3.7 是否实际向承运人或者委托他人向承运人交付货物;
2.1.3.8 是否是支付起运港的人民币费用的主体,是否是支付海运费的主体;
2.1.3.9 其他可以证明托运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2.1.4 当事人系收货人的,主要进行以下资格审查:
2.1.4.1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上申报人的名称;
2.1.4.2 海关纳税单证上纳税义务人的名称;
2.1.4.3 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上收货人栏记载的名称和/或背书内容;
2.1.4.4 提货单(小提单)上提货人栏记载的名称;
2.1.4.5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进口方/买方名称;
2.1.4.6 提单或运输单证上通知人栏中记载的名称。
2.1.5 当事人系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的,主要进行以下资格审查:
2.1.5.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中列明的经营范围;
2.1.5.2 提单抬头显示的承运人名称;
2.1.5.3 提单签单章显示的签发人名称及其明示身份;
2.1.5.4 是否持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2.1.5.5 登记备案的提单样式与涉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物流律师网—律师法律网|上海物流律师网|上海物流纠纷|上海货运纠纷|上海货运律师|上海货代律师|运输合同|海事海商|上海海事律师|上海海商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物流法规|无单放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租船合同|logistics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