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2016/1/26 23:39:12

  五、如何确定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案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包括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和当事人的具体争议部分,结合货运代理合同案件的审判实践,界定如下:
  受托人请求委托人返还代垫费用、支付报酬及其利息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返还多支付的费用、报酬及其利息的,或委托人因解除委托合同而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的,为货运代理合同返还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转交因处理货运代理事务而取得的财产或单证的,为货运代理合同交付纠纷。
  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
  上述案由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说明]
  “代垫费用”指代垫的海运费和杂费,但不得扣除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此处的“报酬”指向委托人收取的代理费,不包括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
  “返还纠纷”中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实际上为不当得利,严格意义上应定为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但引发该不当得利的基础关系为货运代理合同,或者说该不当得利的类型是因货运代理合同中的清偿而引起的不当得利,因此基于审判实践中的习惯做法,仍定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交付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主要为交付单证纠纷,且多数与损害赔偿纠纷竞合。
  六、委托人就委托事项指令不明,受托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如何处理?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委托不明,受托人主张权利时,推定委托事项包括货物进出口所必须的一切事务,但委托人提出相反证据的除外。
  [说明]
  货代实务中,委托人一般不会特别注明受托人处理哪些货代业务,但发生纠纷后,却有可能抗辩其未委托某特定事项。一般而言,委托人注重的是受托事项的处理结果而不是处理过程,且一般不会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分拆开来交由不同的货运代理人处理,因此,在委托人仅笼统地表示委托货运代理人办理货物进出口的有关事务或仅列出几项主要事务即委托不明时,应当认定委托事项包括货物进出口所必须的一切事务,即认定此时构成了货运事务的概括委托。本条实际上是依据经验法则对当事人的真意做出了必要的解释和探求。
  七、如何认定只盖有委托人公章的“空白报关委托书”的法律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guan企业的管理规定》的规定,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guan企业在报关时,必须向海关出示委托人的报关委托书。因此,我们认为,该“空白报关委托书”应视为委托人应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文件,不应视为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空白委托书”或“空白授权”,不能单独证明当事人之间就报关事项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更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就整个货运代理事项成立合同关系。
  [说明]
  典型案例:货主将盖有其公章、但受托人一栏空白的报关委托书交给货代,委托货代办理报关,该货代又将报关委托书转交报关公司并转委托(分托)报关公司报关,报关公司实际完成了报关事项。
  此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
  观点一:委托人和报关公司之间直接成立委托关系。
  理由一:仅盖有委托人公章的报关委托书应视为空白授权,此时在委托人和持有空白报关委托书并实际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公司之间就报关事项直接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货运代理人仅为报关委托书的传递人,不是合同当事人。
  理由二:委托人交给货代空白的而不是记载受托人为该货代的报关委托书,其真意是对货代转委托与否漠不关心,可以视为委托人默示同意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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