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业“营改增”引争议 财政部快速回应受肯定
2014/1/27 16:36:30

      近日,国际货代联合会(WIFFA)和中国国际海运网联合二百余家货代和外贸企业,发表公开信,联名上书三部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商务部),反映自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对国际货代行业产生的冲击。公开信称,新规定发布至今,并没有实施细则出台,导致各地解读不一,货代企业出现发票难开的现象,资金流也因此受到影响。
  随即,1月22日财政部税政司就相关核心问题在官网上公布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对货代服务业务范围、享受增值税免税范围做了详细界定。
  “营改增”来了货代业问题连连
  去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货代业被正式纳入“营改增”阵营。
  国际货代收入主要来自代理收入。然而37号文取消了过去营业税时代国际货代业差额纳税的规定,将国际货代企业的应税额认定为全额运费,而非其代理收入,造成实际收缴的税费明显提高。
  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CFLP)在去年的调查数据显示,物流企业(货代企业等)的税负平均增加了20%。
  为此,CFLP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对与在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在听取了行业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12日下发的106号文对此作出了相应调整,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享受差额纳税、免增值税的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106号文还将国际货代业明确定义为:国际货代服务,是指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这样定义的目的旨在把国际货代业与一般的交通运输业区分开来,突出国际货代业的代理服务性质,以便对两个行业实行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加快国际货代业的发展。”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教授张广通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然而,就在业内期待新政策能否彻底消除国际货代行业税负增加状况的同时,这一政策的实施又带来了新的问题。
  106号文过于笼统执行存差异
  根据10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意味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差额纳税。106号文的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免征增值税目录第十四条也列出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意味着其可免征增值税。
  但由于106号文规定过于笼统,各地的解读口径和操作政策多有差异。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很多地方解读为必须是直接而非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才能适用106号文的差额征税和免税政策。”
  施志群表示,特别是常见的货代的货代(俗称“二代”),对于政策适用存在限制,实际无法享受优惠政策。即发生的业务必须是直接与国际运输企业对接,直接和国际运输企业进行结算的一方才可以进行抵扣。然而,“联名上书活动”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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