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3/26 13:56: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2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为了便于大家理解,进一步做好业务风险防范,我们对规定的核心内容解读和提示如下:
  一、货运代理企业能否扣留客户的单证?
  我国《合同法》、《海商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对货物的留置权,即客户未按照约定支付运输费用的,可以对相应的货物进行扣留,但是能否扣留客户的报关单、核销单等单证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最高院的规定对该此做出了明确,即客户拒绝支付垫付的海运费、关税、报关(检)费以及代理费等相关费用的,可以扣留客户的单证。但是有三个问题要需要格外注意:(1)、客户在货运代理合同中坚持约定货代不可以对核销单等贸易单证进行扣留的,货代不得扣留这些单证;(2)货代同客户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中给予客户的账期超过正常退还核销单等贸易单证的周期的,货代不得以客户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扣留客户的单证;(3)客户在货运代理合同中坚持约定货代不可以对提单等运输单证进行扣留,或者双方为了维护业务关系而对提单等运输单证是否可以扣留避而不谈的,货代不能扣留客户的运输单证。
  【法律依据】规定第七条: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
  二、FOB条件下,运输单证到底是交给实际发货人(工厂或贸易商)还是交给委托我们订舱的委托人?
  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出运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但是货代在取得承运人的提单后到底是交给实际发货的国内工厂还是交给委托我们订舱的委托人?对此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有些国内实际发货人迫于老外订单压力选择FOB条件,自己对海运业务又知之甚少,往往不会主动索要运输单证,一旦产生贸易结算风险,需要运输单证控货或维权时,这些国内实际发货人会立即将矛头指向货运代理人。
  最高院的规定明确了如果国内实际发货人要求货代交付自船公司处取得的提单、海运单等运输单证的,货代应当将取得的运输单证交付给国内实际发货人,该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实际发货人有优先取得运输单证的权利。而实践中经常会产生要么订舱的委托人和国内实际发货人都要求货代交付运输单据,要么国内实际发货人反应慢半拍,在货代将运输单据已经交付给订舱的托运人之后再急三火四的要求货代交付运输单据,弄得货代左右为难,一不小心就会卷入繁杂的贸易纠纷当中。因此建议:
  1、在FOB业务操作开始前与向我们订舱的委托人核实运输单证到底交付给谁,如果需要交给订舱的委托人,则要求订舱的委托人提供国内实际发货人同意将运输单证交给订舱委托人的书面指令。如果要求将运输单证交付给国内实际发货人,则要求订舱委托人出具同意将运输单证交给实际发货人的书面指令。
  2、与上述问题紧密相关的是运输单证中到底记载谁为托运人,很多货运代理人在操作FOB业务时往往会忽略这个问题,直接将订舱的委托人记载为运输单证上托运人,一旦国内实际发货人同外方产生贸易纠纷,国内实际发货人便会以运输单证记载错误为由将货运代理人拉进贸易纠纷当中。因此在FOB业务操作开始前同样要核实运输单证中到底记载谁为托运人,如果国内实际发货人要求将其记载为运输单证上的托运人,则要由订舱的委托人出具同意这样操作的书面指令。相反,如果需要将订舱的委托人记载为运输单证上的托运人,则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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