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合同中扣单特约的效力
2012/3/20 14:33:06

【摘要】国际货运代理人扣留单证作为海商案件中的多发纠纷,映射出影响海运服务秩序和谐的三大诱因:诚信体系的缺失、行业长期的低水平运行和司法裁判的不力。文章基于诚信原则和诚信原则具体化形成的实定法规则,对货代扣单的违法性进行实然的探究,为诚信原则的适用提供范例。文章运用法律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结合我国货代业的生存现状和国际货代业的发展经验,对货代扣单的违法性进行应然的追问。
【关键词】扣单特约、诚信原则


问题的提出:
案例:
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发展)委托北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华货代)办理四票货物从我国某港至埃及塞得港的出口货运代理事宜。海外发展将货物送至北华货代指定的北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华物流)的仓库,仓库工作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北华货代依约定办理了报关手续,并向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办理了订舱业务,并随后取得了报关单、核销单、正本装船提单等相关单证。其间,由于海外发展未支付北华货代垫付的海运费和协议约定的酬金,北华货代扣押了上述单证。海外发展认为,由于北华货代的扣单行为,使得海外发展无法办理信用证结汇和出口退税手续,给海外发展造成经济损失,遂诉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华货代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北华货代辩称,北华货代和海外发展签订的货代合同采用了《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的文本,该合同约定了北华货代对相关单证享有留置权,故请求法院驳回海外发展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到对国际货运代理人 的扣单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问题的关键集中在如何认定国际货运代理合同中扣单特约的效力。对于货代纠纷中最为常见的扣单纠纷,司法实践和行业诉求却存在较大分歧。司法实践中,大多裁判认为,货代作为受托人,不应擅自扣留委托人的财产或其他相关单证 ,除非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否则货代应承担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货代行业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普遍认为,当委托人欠费时,货代对委托人的相关单证享有留置权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和《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都做出了类似规定。同时,司法实践和行业诉求的分歧似乎又存在着忽隐忽现的交叉空间,即当货代合同有关于货代有权扣留相关单证的约定时,货代的扣单行为是否因扣单特约而成为正当行为?对此司法实践语焉不详。
一般认为,扣单特约是关于货代对相关单证享有留置权的约定,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并不承认所谓的“约定留置权” ,故问题首先归结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货代对相关单证是否享有留置权?在“与国际惯例接轨”呼声强烈和“新商人法”大行其道的背景下,货代纠纷作为一种典型的商事纠纷,法院是否可以依国际惯例或行业自治规则进行裁判?本文首先通过考察我国的现行法律和反思“新商人法”理论,对扣单特约的效力进行实然的探究。
扣单特约作为一种行业诉求,是货代业发展的合理要求,而或是追求即期利益的短视行为?在促进本国货代行业以及海运经济发展的愿景中,在平衡海运活动中各方利益的语境下,国家立法和司法裁判是否应当赋予货代对相关单证的留置权?本文第三部分透过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对扣单特约的效力进行应然的追问,一方面为规制货代纠纷的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另一方面为司法裁判为滨海新区“两个中心” 建设服务提供探索的路径。
一、国内实定法的考察:扣单特约有违我国法律的强行规定
在我国,货代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货代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当属海商法领域的问题。由于海商法绝大多数制度都是围绕对海上运输所具有的特殊风险进行防范和分配建立起来的,货运代理仅仅是给海运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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