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乐鲜果国际公司与运捷有限公司、江苏佳恒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011/7/19 21:4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苏民三终字第0116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09)苏民三终字第0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都乐鲜果国际公司(英文名Dole Fresh Fruit International Limited),住所地利比里亚蒙罗维亚市布鲁德街80号。
法定代表人Elena Ch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费宁,君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芳,君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运捷有限公司(英文名Lucky Winning Limited)。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佳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2002室。
法定代表人巫成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向明,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玮,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都乐鲜果国际公司(以下简称都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佳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恒公司)、被上诉人运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捷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五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3日、2010年7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都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芳、佳恒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向明及沈玮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都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芳、佳恒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向明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被上诉人运捷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都乐公司一审诉称:都乐公司自2002年起向其设立于上海的关联公司上海都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都乐”)销售进口水果,由于上海都乐没有进出口代理权,不能与其直接签署货物进出口合同,因此委托了运捷公司、佳恒公司参与该水果进口流程,以完成该流程项下的货物买卖。运捷公司是注册于香港的贸易公司,主要负责都乐公司和运捷公司、佳恒公司以及上海都乐之间的沟通和交易安排,并负责将从佳恒公司处收取的货款支付给都乐公司。佳恒公司是注册于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的企业,具备进出口代理资格,主要负责货物进口、交货给上海都乐、向上海都乐收取货款并将收取的货款支付给运捷公司,且佳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志宏在2005年4月前是运捷公司的股东。2004年6月和2004年7月,我公司分26次共向佳恒公司交付了总计272238箱、价值为719,059.03美元的进口香蕉、木瓜和菠萝。上海都乐收货后已经将上述货款如数支付给了佳恒公司。但到目前为止,运捷公司、佳恒公司均未将上述货款支付给我公司。2004年11月,由于运捷公司、佳恒公司始终未将上海都乐支付的6月和7月的货款支付给我公司,经我公司指示,上海都乐停止向佳恒公司支付8月至11月的货款。请求判令:1、运捷公司、佳恒公司立即向都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719,059.03美元,以及自2004年6月起至实际偿还之日为止的以伦敦同业拆借利率计算的同期利息;2、运捷公司、佳恒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运捷公司、佳恒公司承担。嗣后,都乐公司又将利率计算标准调整为中国银行同期美元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佳恒公司一审辩称:争议的水果是其向运捷公司购买的,其已将收到的水果转售上海都乐,上海都乐也已向其支付了水果货款,所收到的货款已支付给运捷公司。都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外贸代理合同关系或其它法律关系,事实上双方之间也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请求法院驳回都乐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
运捷公司未参加一审庭审,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查明:
编号为2004B-JETSH044PH的合同签订于2004年5月26日,在该合同的抬头处佳恒公司被注明为买方,运捷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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