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例8
2013/10/4 10:29:12
倪学伟 杨优升
【问题提示】如何对船舶碰撞的损失进行客观合理的认定与计算?
【要点提示】
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在划分碰撞责任的基础上,即应对碰撞损失进行客观合理的认定和计算。受害方超出合理范围的漫天要价,不仅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反而还要为此负担额外的诉讼费用。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海事法院(2009)广海法初字第317号(2009年12月14日)
【案情】
原告:吴来洪。
被告:海南中海鸿兴盛船务有限公司(下称鸿兴盛公司)。
被告:黄成耀。
“鸿兴988”轮系钢质干货船,总长53.55米,型宽8.50米,型深4.30米,总吨496,净吨277,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均登记为被告鸿兴盛公司。被告黄成耀承认其在2009年2月购买了“鸿兴988”轮,是该轮实际船东。事故发生时,该轮实际配员6人,其中船长陈尾未持有船员服务簿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粤徐闻12091”渔船系木质捕捞船,所有权登记证书记载:该船价值2万元,船舶所有人为原告,建成日期1997年11月20日,长9米,宽3米,深1米,总吨5,净吨2。该渔船持有海洋捕捞许可证。事故发生时,渔船上有2名船员,其中船长为原告,持有徐闻渔港监督签发的近岸航区未满30总吨渔船船长职务证书;另一船员周太光,无渔船船员职务证书。
2009年3月8日晨,“粤徐闻12091”渔船在徐闻县水尾村附近的昌南浮墩角对出海面处捕鱼。7时许,“鸿兴988”轮从徐闻县角尾港空载驶往广西白龙港装煤,3名船员当班,其中驾驶台2人,机舱1人,船长陈尾没有安排人了望。时值东北风4至5级,牛毛小雨,能见度约200米至500米。8时20分许,该轮驶经徐闻县水尾村对开海面时,在其左舷附近发现“粤徐闻12091”渔船,但已来不及避让,只能右转擦过,其左舷船艏后面2至3米处压碰了渔船的右舷中部。两船同向,碰撞角度约10°。
事故发生后,经原告请求,陈桂凤开快艇追赶肇事船舶,刘老陈将受损渔船拖回港口。陈桂凤于2009年3月9日出具收据,称收到原告支付的摩托艇追赶费1200元;3月10日,刘老陈出具收据,称收到原告给付的拖船费4000元。
庭审中,两被告对“鸿兴988”轮肇事逃逸及应承担本次碰撞事故全部责任没有异议。
湛江海事局于2009年3月9日对“粤徐闻12091”渔船受损部位勘查:渔船右舷受损,裂缝约3米,有渗水。原告表示新造一艘同样的渔船需35000元。
原告为证明渔船受损的修复费用,向法庭提供了5月28日与船舶修理工陈明惠、吴堪庄签订的船舶修理合同及陈、吴二人出具的收据。修理合同记载:修理“粤徐闻12091”渔船需材料费12360元,人工费4100元,合计16460元。7月12日,陈明惠、吴堪庄出具收据,称收到原告的渔船修理费16360元。
2009年7月28日,为“鸿兴988”轮承保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公司(下称海口财产保险分公司)出具委托函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闻支公司(下称徐闻财产保险支公司),委托该公司代为委请当地物价部门对“粤徐闻12091”渔船损失进行评估。徐闻财产保险支公司据此委托徐闻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下称徐闻价格认证中心)对受损渔船价格鉴定,该中心于8月11日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记载:价格鉴定基准日2009年8月7日,以成本法鉴定;鉴定人员到现场勘察时,渔船已修复完毕,只能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渔船受损相片反映的受损部位进行价格鉴定;通过调查询问该地区渔船修理厂家和个体修理人员,以相片显示的损失情况,计算出修复受损渔船所需的材料及其他费用1860元,所需工时6天;考虑到各修理厂家之间技术能力、修复方式及材料市场价格差异和工时费用差异,综合确定在原调查价格的基础上提高20%作为本次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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