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挂靠双方法律责任探析
2013/11/19 15:26:00
内河船舶挂靠双方法律责任探析
徐春龙[ 徐春龙,男,广州海事法院海商庭书记员。]
论文提要:内河船舶挂靠行为在水路运输领域普遍存在,近年来随着航运市场面临运力过剩等困难,相关纠纷随之增多,逐渐反映到海事司法领域。但囿于没有明确的立法指引,司法实践中对船舶挂靠经营双方在侵权和合同行为中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并未形成统一裁判尺度。笔者以法律经济学为视角进行了相关探讨。笔者认为,当前社会阶段应坚持法律经济学的基本立场,使法律公正与经济效率保持合一性,对于不符合经济效率的行为,法律均应从严规制。诉诸于船舶挂靠经营,其在当前阶段已不具有正向经济效率,因此立法和司法应以逐渐取缔这种行为为法律目的,通过加重挂靠双方法律责任的方式使相关主体意识法律风险、主动放弃挂靠行为。在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形下,司法应在尊重合同相对性原理等基本法理的前提下,通过合理推理和类比合乎逻辑地实现这种加重挂靠双方法律责任的目的。具体言之,侵权行为中应认定船舶挂靠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行为中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认定无效合同、表见代理、挂靠方为合同相对方,无效合同情形下,外部责任由挂靠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表见代理情形下,外部责任只由被挂靠方承担;挂靠方为合同相对方情形下,外部责任只由挂靠方承担。另外,本文还对船舶挂靠双方的内部责任和诉讼地位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船舶挂靠 共同侵权 表见代理 无效合同 连带责任
引 言
内河船舶挂靠经营是一种特殊的经营管理方式[ 为行文简便,下文将“内河船舶”简称为“船舶”。],通常表现为船舶所有人将船舶挂靠于某一运输企业或管理公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经营和/或管理船舶,并向被挂靠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作为酬劳。[ 贾云新:船舶“挂靠”行为的成因、危害及对策[J],载《世界海运》,2006,(29),(02),28.]船舶挂靠经营为繁荣航运市场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当前阶段航运市场因运力过剩,航运经济并不景气,船舶经营日趋困难[ 2012年以来,全球贸易延续低迷走势,航运市场运力与运量失衡的矛盾再度加剧。国际知名海运咨询机构德鲁里预测,今年全世界的海运物流总量将比去年增长8.1%,但船舶承运能力比去年增长12.5%。2012年2月,全球经济“晴雨表”——BDI(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连续下跌,直至647点创下了历史新低,累计跌幅高达66.3%;春节前出口货运集中期,中国出口集装箱运价综合指数仅945.96点,其中欧洲航线运价不足800美元,部分航次的舱位利用率也维持在75%左右。而航运企业同时面临油价上涨、经营成本不断上升、国际热钱不断流出航运板块、企业现金流短缺等不利因素,以至普遍严重亏损,一些船东无奈之下破产清盘。据上海航运交易所总裁张页介绍,2012年航运市场不容乐观,预计2013年也将维持低迷。干散货、油轮、国内沿海运输三个方面均将受制于运力过剩。载2012年航运市场不容乐观 寒冬谋求突围[EB/OL],http://hi.baidu.com/lmew654wn/blog/item/2d5c03fbf8860dcfce1b3ea7.html,2012年6月13日浏览。],而船舶挂靠经营不但规避了国家限制经营法规,还会响到水路运输市场的最大效率化的集约发展。受制于立法上没有针对船舶挂靠经营行为的明确法律指引,司法实践中对船舶挂靠双方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并未形成一致的裁判标准,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一、难题与困局
(一)行政管理不到位
船舶挂靠经营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登记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均为被挂靠方;二是登记船舶所有人为被挂靠方和挂靠方按份共有,产权份额挂靠方占多,被挂靠方占少,登记船舶经营人为被挂靠方;三是登记船舶所有人为挂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5 物流律师网—律师法律网|上海物流律师网|上海物流纠纷|上海货运纠纷|上海货运律师|上海货代律师|运输合同|海事海商|上海海事律师|上海海商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物流法规|无单放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租船合同|logistics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