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单代理人对签发提单行为的民事责任
2013/7/2 12:58:00
  ICEBRIT LIMTED(埃斯布里特公司)诉大连阿达尼   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提要】  如果代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代理人在签发提单过程中没有过错并以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则不应追究其因签发提单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 2006年4月17日,俄罗斯渔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拉利马国际水产品公司(以下简称拉利马公司)签订AZ-0037号买卖合同,约定:俄罗斯渔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06年4月卖给拉利马公司750公吨新鲜冷冻太平洋鳕鱼,价格条款CFR大连,每净公吨3 200美元,买方在收到正本提单复印件传真后,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全部价款的90%。PACIFIC TRAMP LTD系2005年7月5日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公司。2006年4月17日,该司向被告大连阿达尼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达尼)提出要求建立代理关系,并于次日与被告阿达尼传真签订船舶代理协议,约定被告阿达尼作为PACIFIC TRAMP LTD所有的柬埔寨籍冷藏运输船“PACIFIC TRAMP”轮在大连港卸载750公吨海产品的船舶代理。PACIFIC TRAMP LTD向被告阿达尼传真了其营业执照、船舶临时登记证书、船舶吨位证书,吨位证书显示“PACIFIC TRAMP”轮总吨位1 074公吨、净吨位458公吨。 2006年4月20日,拉利马公司与原告ICEBRIT LIMITED(埃斯布里特公司)(以下简称ICEBRIT)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拉利马公司销售给原告ICEBRIT俄罗斯堪察加水域东海岸捕捞的净重748 448公斤(总重785 869公斤)新鲜冷冻太平洋鳕鱼,每净重吨3 260美元,CFR大连,预计到港时间为2006年4月26日至27日;原告ICEBRIT在收到正本运输单证的传真件后,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全部价款的90%,在支付第一笔货款之前,买方将直接自俄罗斯供应商在大连港的代理人处得到正本提单的复印件,表明合同约定数量的货物已经装船,并以原告ICEBRIT为收货人,卖方在收到第一笔电汇款项后,应尽快将正本提单送于收货通知人。2006年4月21日,PACIFIC TRAMP LTD传真通知被告阿达尼,称2006年4月19日签发的06/01号提单作废,指示被告阿达尼按06/01号提单的内容签发06/02号托运人为拉利马公司、收货人为原告ICEBRIT、通知方为海世捷公司的记名提单,要求提单内容必须与06/01号提单相同,要有被告阿达尼的印章,并要求将正本提单的复印件传真给拉利马公司联系人。PACIFIC TRAMP LTD将其签发的06/01号提单和配载图附传给被告。06/01号提单传真件记载托运人为EAST MARINE SEAFOOD CO., LTD,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大连天保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承载船舶“PACIFIC TRAMP”轮,货物装船时间为2006年4月15日,货物为冷冻太平洋鳕鱼46 778袋,净重748 448公斤、毛重785 870.4公斤,提单签发日期为2006年4月19日。同日,拉利马公司致信被告阿达尼,称拉利马公司收到了从“Export-Import Fishing Company LTD”发来的关于要求被告阿达尼提供载货为净重748.448吨太平洋鳕鱼的运输文件的通知,请被告阿达尼将提单传真并以电子邮件发送到拉利马公司,并强调在拉利马公司或原告ICEBRIT告知已支付了90%货款后,被告阿达尼尽快将正本文件发给海世捷公司。被告阿达尼即回信拉利马公司,声明其是船东PACIFIC TRAMP LTD的代理,只能按船东的指示和书面通知的前提下采取行动,并发送了注明其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06/02号提单复印件。06/02号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拉利马公司,收货人为原告,通知方为海世捷公司,提单中货物的品名、质量和数量、签发日期、装船日期等内容与06/01号提单均相同。2006年4月25日,被告阿达尼将06/02号提单复印件发送给原告ICEBRIT,并告知船舶将于2006年4月26日抵达大连港。2006年4月28日,拉利马公司将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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