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案例
2013/4/26 12:10:2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诉营口利远物流有限公司等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问题提示】
在未按水尺数计量的情况下,运单中载明的货物重量对承运人是否构成交接货物重量的证据
【要点提示】
按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在散装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对按重量交接的货物约定货物交接的计量方法,没有约定的应当按船舶水尺数计量,未能按水尺数计量的,运单中载明的货物重量对承运人不构成交接货物重量的证据。双方没有约定的,收货人并不能以其他方式计量的接收货物的重量来计算货差,并以此向承运人主张赔偿。
【案例索引】
大连海事法院(2011)大海商初字第196号判决书(2011年12月15日)
【案情】
1、 当事人名称: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简称原告);
被告:营口利远物流有限公司(简称第一被告);
被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第二被告)。
2、 本案事实:
2010年8月31日,第一被告与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胞胎公司)签订了航次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第一被告为双胞胎公司运输5300吨散玉米,船名为“明洲68”轮,起运港为鲅鱼圈,到达港为深圳,受载日期为2010年9月1日±2天,运费为50元/吨。合同对货物的交接及责任进行了约定,约定:按港至港的交接方式,第一被告负责将货物原装原卸,不负责理货及货损货差。合同还约定,有关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适用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货物装船后,第二被告签发了收货人为双胞胎公司,货物名称为散玉米,重量分别为1667.312吨、3793.168吨的两份国内水路货物运单,第二被告“明洲68”轮于承运人签章栏加盖了船章,营口港船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加盖了交接专用章。 2010年9月7日,第二被告“明洲68”轮于营口港货物交接清单上承运人签章处加盖船章,该交接清单载明“明洲68”轮实际装载收货人为双胞胎公司的货物共计5460.48吨。同日,“明洲68”轮驶离鲅鱼圈港,于9月28日抵蛇口港卸货。招商港务(深圳)有限公司于运单收货人签章栏及交接清单到达港经营人签章栏加盖业务专用章,蛇口外理在交接清单上记载上述两份运单实际卸货数量为分别1667.312吨、3773.148吨。
另查,2010年8月31日,原告向双胞胎公司签发了保单号为PYDS2010210210000明洲68,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双胞胎公司,启运地为鲅鱼圈港,深圳中转,目的地为广东韶关市泰汇码头,货物名称为散装玉米,船名为“明洲68”轮,重量为5460.48吨,启运日期为2010年9月7日,保险金额为10,839,052.80元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单。2010年11月8日,双胞胎公司向原告发出索赔书,称“明洲68”轮所装载的双胞胎公司的5460.48吨,在深圳卸货完毕后,经核对磅单卸货数为5440.46吨,短少20.02吨,超短量3.64吨,索赔7225.4元。2010年12月8日,原告向双胞胎公司支付赔款7225.4元,双胞胎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及权益转让书,确认收到上述赔款,并将其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予原告。
3、 当事人诉称与辩称:
原告诉称:2010年9月7日,原告承保的双胞胎公司从鲅鱼圈运往深圳的5460.48吨散装玉米,装载于“明洲68”轮,运单上记载的货物装船总量为5460.48吨。当货物抵达目的港时,发现货物短量20.02吨。第一被告作为涉案货物的承运人,第二被告作为涉案货物的实际承运人应对货物短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已向货物的收货人即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款7222.54元,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7222.54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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