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赔偿纠纷案安例
2013/4/26 12:09:11
    韩永财诉大连天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赔偿纠纷案      【问题提示】
  1、 原告身份是否适格;
  2、 原被告间是否有直接的运输合同关系;
  3、 原告提出的各项损失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要点提示】
   原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被告有义务将货物完好运达目的地,而集装箱在运输途中发生倾覆导致货损,同时给原告带来一系列损失,被告行为系违约, 应当赔偿原告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此引发了双方当事人一系列纠纷。由于该合同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生效后,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合同法,故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案例索引】
  大连海事法院(2011)大海商初字第147号判决书(2012年8月20日)
  【案情】
  1、 当事人名称:
  原告:韩永财(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大连天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2、 本案事实: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明公司”)与上海联骏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骏大连分公司”)签订了《集装箱进出口用箱协议书》,约定德明公司使用上海联骏大连分公司代理的集装箱。原告挂靠在德明公司从事运输。2011年4月29日,原告从上海联骏大连分公司提取WHLU7740756号集装箱,将原告从东港市华庆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购买的238293元鸡蛋装入该箱,该箱的免费使用期至2011年5月9日。2011年5月1日,辽宁新洁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洁安公司”)从原告处购买上述鸡蛋,并委托原告托运至大连港,托运至港后将向原告支付运费2600元、提箱费301元,若不能按期托运至港,原告需向新洁安公司支付鸡蛋总额2.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原告将上述集装箱运入被告场地,由被告运至大连大窑湾港。2011年5月9日,在运输过程中被告运输涉案集装箱的车辆发生侧翻,造成集装箱损坏,箱内鸡蛋部分毁损,集装箱和鸡蛋不能按期入港装船。大连鹿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鹿翔”)代理原告向海关提交了出口货物报关单撤销申请,并缴纳了因撤关而产生的1000元海关罚款;原告向大连鹿翔支付了469元商检费、100元代理费。原告将集装箱交给中国外运辽宁集装箱公司运利分公司修理,并向该公司支付了145000元修理费。被告将损毁的鸡蛋进行出售,取得8万元。新洁安公司未向原告支付鸡蛋货款、运费和提箱费,鸡蛋所有权仍归原告所有,原告向新洁安公司支付了5957.3元(238293元×2.5%)违约金。原告向上海联骏大连分公司支付了7332元滞箱费。2011年7月18日,原告向辽宁省大连金州新区公证处提出申请,对涉案集装箱的受损状况等进行证据保全,金州新区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支付了3000元公证费。
  3、 当事人诉称与辩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4月29日在上海联骏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提取WHLU7740756号集装箱一个,于2011年5月1日在东港市购买价值238293元的鲜鸡蛋26100千克装入集装箱、运入被告场地准备由被告转运至大连大窑湾港。2011年5月9日,被告车辆辽B73679在运送以上集装箱货物途中发生独立事故,造成集装箱倾覆,集装箱内鸡蛋大部分损毁,集装箱体及内部系统造成严重损坏,被告至今拒不赔偿。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0项损失:海关罚款1500元、滞箱费7332元、撤关代理费569元、货款238293元、箱损176450.8元、运费2600元、违约金5957.3元、提箱费301元、公证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43800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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