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提供集装箱对承运人责任的影响和认定
2013/3/28 16:45:00
【问题提示】
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签字接收空箱,以及交箱前通过验箱是否足以证明承运人已经尽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义务。
【要点提示】
托运人接受在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上签字接受空箱,只能证明集装箱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所做的装货前验箱和商检进行的验箱不足以证明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已对集装箱进行了谨慎处理,以使集装箱能安全地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对其提供的集装箱应尽到与对待货物相同的义务。
【案例索引】
一审: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商外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判决时间 2010年8月10日)
【案情】
原告:太平洋日升国际公司(PACIFIC SUNRISE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被告:海贸国际运输有限公司(SEA TRADE INTERNATIONAL, INC.)。
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
大连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8日,原告太平洋日升国际公司(PACIFIC SUNRISE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以下简称原告)与大连应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捷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应捷公司向原告出售重量约95 040磅的太平洋鳕鱼,分两个集装箱装载。2008年8月28日,根据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的委托,大连鑫三利集装箱有限公司对涉案CRLU1808571号集装箱进行了预检。9月2日,应捷公司从被告中集公司提取CRLU1808571号集装箱后装入1106箱鳕鱼并开具发票,总计到岸价格为143534美元。9月4日,应捷公司将该集装箱货物交给被告海贸国际运输有限公司(SEA TRADE INTERNATIONAL, INC.)(以下简称海贸公司)。
2008年9月4日,被告海贸公司签发编号为COSU0102970340的提单,载明:托运人应捷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原告,装货港大连,卸货港美国波士顿,船舶航次“PAN HE”轮410S,货物为一个40尺冷藏集装箱的冻鳕鱼,箱号CRLU1808571,温度-18℃,托运人设置。该提单背面条款第8条第(4)款载明:“承运人不保证集装箱在整个航程中都能妥当地通风、制冷或加温,承运人也不对由于集装箱、船舶、运输工具或其属具或其他设施的潜在缺陷、部分或全部故障、制冷设备故障等引起的货物损坏或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只要承运人在开航前或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集装箱处于有效工作状态。”同日,被告中集公司签发编号为COSU0102970340的海运单,载明:托运人被告海贸公司大连办公室,收货人被告海贸公司新泽西州办公室,装货港大连,卸货港美国波士顿,船舶航次“PAN HE”轮410S,货物为一个40尺冷藏集装箱的冻鳕鱼,温度-18℃,托运人设置。应捷公司支付了该航次的运费,从被告海贸公司取得提单,并将提单转让给原告。
该集装箱货物于9月4日在大连装上“PAN HE”轮起运,9月6日运至上海港卸下,9月12日装上二程船“COSCO KOBE”轮继续运输。9月15日,船员发现该集装箱的压缩机不制冷,压缩机的进气端非常热后,尝试添加氟利昂。9月16日,船员再次添加氟利昂,温度下降到-13℃。9月17日该集装箱内温度升高到-9℃,船员对集装箱冷机系统的所有重要部件进行测漏,发现蒸发器盘管处泄露氟利昂。船员认为该故障在船上不可能修好,故与被告中集公司的箱管部门技术人员联系,并按其指示继续添加氟利昂以维持故障集装箱的温度,但因系统泄漏严重,集装箱内温度升高很快,自9月20日起一直在-2℃左右。9月24日,船员根据指示关闭了该集装箱的供电。
10月14日,上述集装箱货物运到波士顿港,并于次日卸船。原告于10月22日提货,同时委托检验人Frank Gair Macomber Claims Agency, Inc.的Doug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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