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业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2013/2/26 22:58:33
    游艇业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提交时间: 2011-09-30 11:42:14  作者:      游艇业民事法律关系分析
曾金华* 张医芳*

【摘要】目前游艇经济在我国尚处于起步和萌芽阶段。本文从以游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为切入点,认为该民事主体应包含游艇俱乐部、游艇所有人、游艇租赁人、游艇操作人员等,他们的身份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叉,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决定了在发生民事纠纷时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于相关法规尚不健全,故以法定民事权利义务规范各民事主体的行为显得捉襟见肘,而以游艇会员制度为代表的约定民事权利义务是否担得起重任仍需考量。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将游艇租赁给非会员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的情形,虽然呈现出有别于一般游艇民事关系的特征,但仍应纳入现有规章的调整范围之列。
【关键词】游艇;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游艇业已成为海南旅游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一个亮点。但作为我国的新兴产业,目前有关游艇产业的法律法规还是相对空白,截止2009年10月15日,除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颁行的《游艇安全管理规定》部门性规章外,尚无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游艇经济的发展。2010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宣布出台并施行《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共38条,从15项游艇管理政策上实现突破,这将极大的推动海南省游艇经济的发展。虽然《办法》在很大程度突破了目前有关游艇业的诸多瓶颈,如解决了游艇“进不来”、“不能动”、出入“不方便”等问题,但这些突破与发展多是关于游艇行政管理层面的法律法规,而关于游艇纠纷案件适用民商事法律层面的探讨和研究还是相对空白,本文立足于现有规章,提出有关游艇旅游业中相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的调研性报告,以期为将来解决游艇民事纠纷提供参考。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游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应包含:游艇俱乐部、游艇所有人、游艇租赁人、游艇操作人员等,他们的身份既有相对独立性又相互交叉,如游艇俱乐部,同时也可以是游艇所有人。游艇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以上述主体的权利义务为核心,下面将分三部分进行探讨。
一、各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
无论是游艇所有人还是游艇租赁人,大多以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入会协议的方式加入游艇俱乐部。该入会协议从合同形式上来看,应属无名合同,其既具有服务合同的性质又具备保管合同的特征,对于游艇租赁人和游艇俱乐部而言,合同又具有租赁合同的特征。但总的来看,该入会协议应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因此,游艇民事法律主体必须遵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概括如下:1、当事人享有平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2、当事人履行义务应遵守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4、对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有依约履行的义务;5、当事人的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保密义务;6、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有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权利;7、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有协助保密的义务;8、当事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9、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10、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1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当事人有要求违约方承担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费用的权利;12、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人身、财产权利受损的,受损一方当事人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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