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提单管辖权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2012/11/23 10:53:14
付本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要】管辖权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基础,是审判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和保证。提单管辖权条款作为管辖协议在海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反映了当事人对争议处理的意思自治,该条款已逐渐成为海运提单的必备条款。目前,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提单管辖权条款的解读和认定均存在很大分歧和争议,规范提单管辖权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对提单管辖权条款进行了法理分析;阐述了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认定原则,介绍了世界各国对提单管辖权条款的理解和适用;结合我国当前对提单管辖权条款分析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提单管辖权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提单 管辖权条款 理解与适用


一、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法理分析
提单管辖权条款一般包括提单中的格式管辖条款、并入提单的租约管辖权条款以及援引单证的管辖权条款等。在处理涉及提单运输的纠纷过程中,法院首先要应对的是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问题。1)
提单管辖权条款具有如下法律性质:
(一)条款的独立性与附属性
提单是运输过程中最重要的单证,其并没有全球统一的标准格式,但实践中几乎所有船公司使用的提单都大同小异。提单由正反两面构成,正面记载本航次运输的双方当事人、货物情况、航次等,反面是由船公司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条款,其中包括管辖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托运人托运货物,并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这时的提单便成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有关装卸、运输和交付货物(shipment,carriage and delivery of goods)等与运输直接相关的事宜,直接依据提单进行。相对于上述条款而言,“附属性条款”(ancillary terms)是指与合同的权利义务无关,不论有没有它,合同都可获得履行的条款。2) 提单管辖权条款是独立存在的,不因提单运输合同的无效而失去效力。3) 提单管辖权条款的附属性表现在:该条款并不能制约提单本身的签发、转让和注销,也不影响提单物权、债权关系的建立。
(二)条款的流转性
提单管辖权条款与其他管辖协议不同,其具有独特的流转性质,这是由提单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除初始的承、托运人之外,提单的每一次流转,都会产生新的提单当事人。提单管辖权条款在随提单流转过程中,也在众多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4)
(三)条款的不确定性
提单管辖权条款的确定性是考量该条款的一个首要问题。提单管辖权条款具有不确定性,不仅包括条款本身的效力问题,还反映在其所产生的对抗性方面。世界上还没有国家绝对肯定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对其所设置的限制条件各不相同。提单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除承、托运人外,还有收货人和提单受让人。在提单管辖权条款有效的情况下,还存在该条款是否可以对抗提单受让人的问题。5)
二、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认定
提单管辖权条款作为一种特殊管辖协议,其效力的确定与一般管辖协议不同,再加上其独特的表现形式以及提单本身的流转性,决定了对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需要经过双重分析,已非单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能解释。对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分析,应从下述两个方面进行:首先,提单管辖权条款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否则不能作为确定提单纠纷案件管辖的依据;其次,合法有效的协议必须具有可执行性,否则条款将变成一纸空文。其中,提单管辖权条款合法有效是其可执行性的前提,提单管辖权条款可执行性保障合法有效的管辖条款得以贯彻落实。6)在认定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时,必须从法律规定和条款表现形式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条款有效的法定要件
对于格式化的提单管辖权条款,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会采
用一定的强制性规定来予以限制。7) 英美法系虽对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基本肯定,但法院在可能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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