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费被冻结损失的责任承担
2012/10/24 14:09:14
 
案 例
原告:某商贸公司
被告:A船务公司
被告:B航运公司

  原告为履行与B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需要通过B的代理人A支付海运费90180美元。 2009年5月31日,A将其在招商银行的美元账户告知原告,并告知在付款申请中不要出现带有“IRAN”或“IRANIAN”的字样,以避免由此可能产生的麻烦。6月9日,案外人G公司接受原告的委托,通过其在浦发银行的离岸账户向A支付该笔海运费。次日,美国摩根大通银行通知浦发银行,该笔款项因涉及OFAC制裁名单中的内容,故被冻结在摩根大通银行的账户内。6月19日,原告通过其在天津银行的美元账户又向A上述招商银行账户支付了同样数额的海运费。之后,OFAC拒绝了G公司要求释放被冻结款项的申请,原告将涉案海运费归还G公司。8月6日,A撤销了涉案账户,其称系应招商银行的要求。根据互联网上查询的信息,2008年9月10日,美国财政部宣布对伊朗国有轮船公司及其18个附属企业实施经济制裁,其中包括A,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此专门发布了出口风险预警信息。
  原告诉称,因两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重复支付海运费,故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0180美元及其利息。
  两被告辩称,并没有收到涉案海运费,不存在返还;美国对伊朗进行贸易制裁,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对于这种交易的特殊风险,原告应当知道,被告已尽到说明义务,款项被冻结与被告无关,被告没有违约;原告的款项只是被冻结,而非灭失或罚没,没有发生实际损失。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判 决
  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27054美元,最终解决本案纠纷。
评 析
  本案虽然是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但纠纷的直接原因却是原告第一次支付的海运费被OFAC冻结,由此产生涉案海运费是否支付到位(被告是否收到)、其被冻结是否构成原告损失、被告就该损失应否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等一系列争议焦点,涉及离岸账户性质、美元结算路径、外汇管理制度等诸多较为专业的金融问题,不仅在法院以往审理的案件中从未遇见过,经咨询上海高、中院金融庭,也没有审理过商务结算资金被OFAC冻结的类似案件。因此,本案作为一起较为特殊的新类型纠纷,虽最终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但颇具进一步分析探讨的价值和必要。
涉案海运费是否支付到位
  审理过程中,经询问浦发银行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称:摩根大通银行是浦发银行在美国的账户行,涉案汇款是浦发银行通过摩根大通银行结算支付的。该款目前的状态是浦发银行已经付出,但招商银行没有收到,A是否收到款项(G公司是否完成付款)无法判断。
  招商银行称:摩根大通银行是招商银行在美国的账户行。款项付至国内银行在账户行(代理行)的账户,可以认为是付到了国内银行(被代理行)。除非客户(付款人)指定通过招商银行在美国的其他账户行收款,否则付款的路径应该是浦发银行→浦发银行在摩根大通银行的账户→招商银行在摩根大通银行的账户→招行。根据招商银行以往的收款情况,涉案款项不是冻结在招商银行在摩根大通银行的账户。因为如果款项已经汇入招行在摩根大通银行的账户且被冻结,那么招商银行的清算系统会显示有一笔汇款进入,并且会得到相关的冻结通知。现在招商银行的清算系统没有显示,也没有接到任何冻结的通知,说明款项没有进入招商银行在摩根大通银行的账户,也说明招行未收到该笔款项,付款未成功。那么款项只可能被冻结在浦发银行在摩根大通银行的账户或者摩根大通银行的其他临时账户。
  根据上述情况,不能认定涉案海运费已经支付完毕。从举证的角度,涉案海运费支付到位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原告未完成举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告诉请返还海运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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