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纠纷,选对诉因方能胜诉
2012/6/11 13:41:05
      由 货运代理事项引起的财产损害,当事人既可选择以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作为诉因,也可选择以财产损害侵权纠纷作为诉因。当事人选择不同的诉因将导致案件审理在法律关系认定、举证责任分配等各方面产生区别,并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案例
原告:江苏某贸易公司
被告:上海某货代公司(B)
被告:上海某货运公司(C)
2010年10月,原告委托B代理出运一批节日饰品到德国汉堡,货名具体为复活节蛋和复活节绒鸡。B接受委托后,遂联系C,将原告出口货物堆存某仓库,C开具的进仓单上记载客户名为B。涉案出口货物明细表与出境货物通关单上记载,该批货物共申报出口249箱,申报总值为27956.32美元。货物于2010年11月21日装船出运,涉案提单与报关单记载实际出运货物数量为205箱。
2010年12月6日,某仓库发生火灾,大部分建筑及货物损毁。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原因为可燃物过多。仓库租赁合同记载,火灾当时该仓库的承租人和使用人为C。C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仓储服务。另据C当庭陈述,该仓库是临时堆放点,不具备正规仓库的各项安全功能。2010年12月8日,原告发送提货传真给B,称有21箱货物由于质量问题未能装入集装箱,将于12月9日提回。
原告诉称,因C仓库失火导致原告货物损失,两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已构成侵权,故以财产损害赔偿侵权之诉作为诉由,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货物损失共计人民币202780.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B辩称,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B没有任何过错,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C辩称,根据进仓单上显示的客户名称,C是受B委托保管货物,C与原告没有形成任何仓储关系,故不应向原告承担责任。
 
判决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两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是原告货物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第一,关于两被告的侵权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原告与B系货运代理合同关系,B受原告委托进行订舱、报关、装箱等业务,为完成委托事项,B联系经营C安排仓储事宜。原告未能举证证明B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B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火灾发生时C系涉案仓库的经营人,本应负有确保仓库消防安全的义务,但其却将货物堆放于安全功能不完备的临时仓库,导致原告货物因仓库失火而损毁,其对原告已构成了侵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原告损失数额的确定。法院认为,根据涉案出口货物明细表和出境货物通关单,该批出口货物申报数量为249箱,而根据涉案提单和报关单实际出运货物数量为205箱,且火灾发生后原告又发送提货传真提回21箱货物,故可以据此推定损毁货物数量为23箱。由于各方当事人均无法举证证明损毁货物的具体种类和价值,故法院认为以通关单上所载249箱货物总价值27956.32美元计算,计每箱112.27美元作为平均单价较为合理,依此计算损毁的23箱货物价值应为2582.21美元。
综上,法院判决C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2582.21美元,B不向原告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财产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事项引起,原告起诉时是以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作为诉因,后在庭审时又当庭变更为以财产损害侵权纠纷作为诉因。对于同一货代事项引起的纠纷,当事人选择不同的诉因将导致案件审理在法律关系认定、举证责任分配等各方面产生区别,并进而影响最终的责任承担。
民事责任竞合与当事人的诉因选择
民事责任的竞合,指的是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请求。
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民事责任竞合即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诸多区别,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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