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段承运人的责任认定
2012/5/8 22:37:56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等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提要〗
在涉及两个以上区段承运人的沿海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件中,对作为共同被告的全程承运人与多名区段承运人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分配。区段承运人与托运人没有合同关系,其对货损承担的不是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而是侵权责任,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除法律明确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外,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托运人证明区段承运人对货损存在过错,包括证明货损的发生或者导致货损发生的原因存在于某个或某几个运输区段内。
 
〖案情〗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简称“南青公司”)
被告:江苏金阳物流有限公司(简称“金阳公司”)
被告:厦门成功轮船有限公司(简称“成功公司”)
被告:广西藤县风顺船务有限公司(简称“风顺公司”)
2008年5月1日,原告与南青公司签订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约定的投保人为南青公司,被保险人为南青公司所承运、仓储、安排、控制下的货物之货主及其他权益受让人,保险人为原告。该协议特别约定,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的追偿,但是投保人故意行为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除外,投保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实际承运人追偿,由于投保人原因导致追偿不成功或部分不成功,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2008年8月,案外人南通贝斯特钢丝有限公司委托南通新源联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公司”)将涉案25,000公斤碳素弹簧由江苏南通运输至深圳蛇口。此后,新源公司委托南青公司承运涉案货物,南青公司签发了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涉案货物实际由金阳公司所属“鑫阳98”轮从南通运抵上海,又由成功公司所属“新成功2”轮从上海运抵广州,再由风顺公司所属的“桂桂平货3008”轮从广州运抵蛇口。货物运抵后,通兴加工部发现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锈蚀,经勘察检验,发现共计498件弹簧钢丝因被海水浸泡而导致全损。
在涉案货物启运前,南青公司依据上述预约保险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就涉案货物进行了投保。根据南青公司盖章确认的涉案货物保险明细表记载,投保人为新源公司,被保险人为贝斯特公司。涉案货物遭受水湿出险后,原告于2008年12月11日向被保险人贝斯特公司支付了保险赔款人民币181,250元,向民太安公司支付了检验费人民币1,088元,并取得了贝斯特公司向其签署的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涉案货物的保险人,其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实际赔付了涉案货物的损失,依法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的权利。贝斯特公司与南青公司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南青公司系涉案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项下的承运人。金阳公司系涉案货物自南通至上海运输区段的实际承运人,成功公司系涉案货物自上海至广州运输区段的实际承运人,风顺公司系涉案货物自广州至蛇口运输区段的实际承运人。结合南青公司与原告预约保险协议相关原告放弃对南青公司追偿、南青公司协助向实际承运人追偿的特别约定,南青公司对涉案货物的水湿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涉案货物系因海水浸泡致损,足以表明涉案货损系发生在海上运输区段,而成功公司和风顺公司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货物水湿并非发生在其各自的运输区段,亦无证据证明其对货物水湿的发生具有免责事由,故成功公司和风顺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实际承运人应对涉案货物水湿,向已合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利的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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