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共有纠纷案例2
2012/1/3 11:41:15
  【要点提示】

  船舶所有权证书记载的共有状况是对外的效力,共有人内部之间所占份额的效力还必须依赖于内部的约定,在没有内部约定的情况下,应以各自出资比例来确定所有权的份额。

  【案例索引】

  一审:北海海事法院(2009)海商初字第354号(2010年8月12日)


  【案情】

  原告:苏忠伟、杨克珍。

  被告:李日坤、杨克凤。

  2007年2月,苏忠伟、杨克珍出资905910元,李日坤、杨克凤出资2620380元,在广西渔轮厂建造案涉渔船。9月19日建成。9月29日渔业总公司出具该船所有权属于李日坤、苏忠伟的证明(未写原、被告所占股份)。同日,李日坤持该证明向广西渔港监督局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并填写了《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表》,但该申请表上只填写船舶所有人为李日坤、苏忠伟,而“所有权股份情况”一栏则为空白。9月30日,广西渔港监督局为该渔船颁发了《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船名“北渔60012”号,船舶所有权人李日坤、苏忠伟(各占50%的股份)。2008年1月17日,“北渔60012”号渔船在南沙海域进行生产作业时,被印尼抓扣,未予归还。“北渔60012”号渔船被抓扣后,我国政府视其一直在南沙从事生产作业,除按规定给予该渔船柴油补贴款外,还给予相应的损失补助。从2008年1月17日船舶被印尼抓扣后,该船舶获得政府各项补贴款4555097.44元,均汇入该船的挂靠单位渔业总公司帐户。2008年7月9日,李日坤在渔业总公司领走该船的南沙涉外损失补助款、南沙柴油补贴、用油补助款、涉外保险理赔款合计783784.20元,尚有3771313.24元未领取。

  再查明,苏忠伟、杨克珍在提起本案诉讼后,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根据苏忠伟、杨克珍的申请,将上述款项中的538838.13元提取到本院账户。

  苏忠伟、杨克珍起诉称:“北渔60012”号渔船系原、被告双方共同投资建造,各占50%的股份。该船被印尼抓扣后。自2009年1月至7月,“北渔60012”号渔船得到南沙生产柴油补贴款、南沙涉外损失补助款、南沙涉外理赔款1051638.13元。按各占50%的比例分配,苏忠伟、杨克珍应分得525819.06元。但李日坤、杨克凤在领取其中的312800元后,未按苏忠伟、杨克珍占50%的比例分配,对余下未领取的款项,李日坤、杨克凤也拒绝与苏忠伟、杨克珍一同去渔业公司签领(约定单方不得签领)。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按50%判令李日坤、杨克凤支付给苏忠伟、杨克珍“北渔60012”号渔船南沙损失补助款、南沙生产柴油补贴款、南沙涉外保险理赔款等共计525819.06元。

  李日坤、杨克凤辩称:双方于2007年共同出资建造“北渔60012”号渔船并共同经营,苏忠伟、杨克珍出资905910元,李日坤、杨克凤出资2620380元。2008年1月17日船舶被印尼抓扣,原、被告的共同经营关系因此终止。苏忠伟、杨克珍起诉主张的内容属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李日坤、杨克凤认为应当按双方的出资比例分割,而不是按股权比例分割,故请求驳回苏忠伟、杨克珍的部分诉讼请求。

  【审判】

  北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船舶共有纠纷。在建造船舶和办理所有权证的当时,苏忠伟、杨克珍出资905910元,李日坤、杨克凤出资2620380元,是双方不争的事实,关键在于事后苏忠伟、杨克珍是否补足50%的出资款的问题。苏忠伟、杨克珍认为已经补足出资的理由主要是:苏忠伟、杨克珍卖了第二条船得款110万元,其将应分得的出资份额63万元付给了李日坤、杨克凤,另外李日坤、杨克凤多领取了政府补贴款217742.06元,两笔款算作苏忠伟、杨克珍还给了李日坤、杨克凤垫付的出资款。但第二条船亦系原、被告共同出资建造,在原、被告双方对第二条船的出资额是多少、是否经李日坤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5 物流律师网—律师法律网|上海物流律师网|上海物流纠纷|上海货运纠纷|上海货运律师|上海货代律师|运输合同|海事海商|上海海事律师|上海海商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物流法规|无单放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租船合同|logistics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