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船舶潜在缺陷造成货物灭损承运人有过错不能免责
2011/12/31 19:00:46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一旦发生货物灭损,承运人可能以船舶存在潜在缺陷为由主张免责,然而在司法实务中承运人却不能当然免责。首先,何为船舶潜在缺陷,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其次,即使船舶存在潜在缺陷,如果承运人对货物的灭损存在过错,那么其也不能享受法定免责的权利。
此外,承运人对于集装箱损坏的赔偿限额应当视集装箱与受载货物的关联性确定,当集装箱本身即是受载货物时,不能按照装运器具的标准计算责任限额。
〖案情〗
原告:上海胜狮冷冻货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狮公司)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上海公司)
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6日,胜狮公司委托被告出运200个冷冻集装箱自中国上海运往哥斯达黎加利蒙。被告接受委托后,于2006年11月19日出具了两套正本提单,提单记载船名为 M/V COSCO PANAMA,该船舶系一艘隔栅式集装箱船,甲板上集装箱的装载和系固通过组合使用底扭锁、绑扎杆和T4全自动扭锁来完成,每个箱堆的绑扎系固独立于相邻箱堆。
2006年11月28日,受太平洋上低气压影响,涉案船舶遭遇8级以上大风和7-8米涌浪,船上第42号、第46号倍位上的涉案86个集装箱落海,船上积载的涉案其他23个集装箱发生撞击损坏。11月29日,被告通知胜狮公司发生了涉案事故。12月12日,涉案船舶抵达巴尔博亚。
2006年3月31日,胜狮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海上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被保险人为胜狮公司,保险期间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所有业务、活动和经营。涉案事故发生后,平安上海公司对涉案灭失的86个集装箱箱体和23个损坏集装箱中的部分损失进行了理赔,赔偿金额为764,843.72美元,因此取得对该部分赔偿的代位求偿权,法院准许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原告胜狮公司诉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被告未妥善积载、保管货物,导致86只集装箱落海灭失,24只集装箱严重损坏。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集装箱灭失损失、修理费及利息损失。
原告平安上海公司诉称:由于被告未妥善积载保管涉案货物,导致平安上海公司作为保险人向胜狮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764,843.72美元并取得代位求偿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款损失及其利息损失,检验费损失及其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涉案货损事故是因海上危险以及船舶使用T4型全自动扭锁的固有缺陷所致,承运人依法可以免责;承运人可以对涉案货损享受单位责任限制。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能否对涉案事故的发生享受法定免责,关键在于涉案事故中出现的海上恶劣天气是否属于不可抗力、T4全自动扭锁是否存在技术缺陷以及该种技术缺陷是否可以构成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关于涉案事故中出现的海上恶劣天气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已知“该低气压会于11月28日在离船非常近的地方通过”。可见,导致恶劣天气的低气压并非突然生成,也并非无法避免的,该海上风险并非不可抗力,不属于《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关于T4全自动扭锁是否存在技术缺陷,根据查明的事实,不能排除T4全自动扭锁可能存在缺陷,但其缺陷均以涉案船舶按照船舶系固手册对T4全自动扭锁进行了正确安装和妥善积载为前提,一旦安装错误或有所遗漏,也可能导致涉案事故的发生。被告在本案中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按照系固手册的要求对船舶进行了充分有效的系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涉案集装箱堆正确安装、使用了T4型全自动扭锁,其提交的报告中仅对遗留在船上的T4全自动扭锁的安装情况进行分析,并不能得出落海灭失或损坏的集装箱上均正确、完全安装了T4全自动扭锁的结论。同时,在事故发生当时,涉案船舶共装载1,135个集装箱,但最终落海的均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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