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费率标准合理性判断
2011/12/20 18:57:22
 
【裁判要旨】
  船公司通过用集装箱交接单背面条款载明,或者用网站上公布的形式向用箱人告知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的做法,是航运业的通常做法。对当事人就集装箱超期费费率标准合理性提出的异议,法院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在无证据表明船公司对外公布的费率标准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只要权利人证明系按照船公司的费率标准计算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用箱人就应如数予以支付。若委托人欠付代理费或者拒绝偿还货运代理人为其垫付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费用,货运代理人对委托人的集装箱货物应严格依法行使留置权。
【案  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伊曼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澳灵顿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伊曼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曼尔货代)于2009年1月接受上海澳灵顿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灵顿公司)委托办理集装箱进口报关。伊曼尔货代垫付了四个集装箱货物的进口增值税、进口滞报金以及港杂费,并将其中两个完成报关手续的集装箱提离洋山港码头送至某集装箱堆场,并支付了集装箱暂落箱费和堆存费。因澳灵顿公司一直未向伊曼尔货代返还代垫费用,伊曼尔货代亦未将擅自提离港口的两个集装箱货物交付澳灵顿公司。同年5月,伊曼尔货代根据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总统公司)和川崎汽船(中国)公司(以下简称川崎公司)对外公布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分别支付了涉案2个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伊曼尔货代诉至法院,要求澳灵顿公司返还代垫费用并支付一个 20英尺普通集装箱和一个40英尺超高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澳灵顿公司则辩称,因伊曼尔货代非法扣押其集装箱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应由澳灵顿公司承担。
【审  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澳灵顿公司应当返还伊曼尔货代在办理集装箱进口报关过程中垫付的相应费用,并根据总统公司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向伊曼尔货代支付一个20英尺普通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因涉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另一个集装箱为40英尺超高集装箱,故澳灵顿公司应根据川崎公司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向伊曼尔货代支付一个40英尺普通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
  伊曼尔货代在办理集装箱报关过程中,擅自将已完成报关手续的澳灵顿公司的两个集装箱货物从港区提出并予以扣留,其主张系为实现债权而行使留置权,但此做法有悖于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故伊曼尔货代擅自扣留两个集装箱期限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遂判决:1、澳灵顿公司向伊曼尔货代支付货物进口增值税、进口滞报金;2、澳灵顿公司向伊曼尔货代支付进口货物报关费、港杂费等费用;3、澳灵顿公司向伊曼尔货代支付20英尺和40英尺两个干货集装箱超期使用费;4、对伊曼尔货代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后,伊曼尔货代上诉称,涉案一个集装箱是40英尺超高集装箱,澳灵顿公司应按照超高集装箱的标准支付超期使用费,且伊曼尔货代有权依法对澳灵顿公司的货物行使留置权或者予以扣留。
澳灵顿公司亦上诉称,其未支付费用是伊曼尔货代未向澳灵顿公司提供发票,也未履行及时移交增值税单据的义务,另外伊曼尔货代提交的网上下载的有关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的资料不具合法性。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系争40英尺集装箱编号为TGHU9048580,川崎公司称该集装箱是从一家名为“textainer”的公司租赁,并提供了该公司网址www.textainer.com。二审法院登陆该网站查询,网站信息显示,编号为TGHU9048580的集装箱属性为“40 HIGH CUBE”,即40英尺超高集装箱。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在伊曼尔货代为澳灵顿公司垫付了进口增值税、进口滞报金等费用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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