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例1
2011/11/12 18:37:41

【提要】本案中,主要争议的焦点为如何理解“通过危险区域”,被申请人认为其在通电中所指的通过危险区域补贴是针对船舶驶入、通过、驶离危险区域这个不间断的过程而言的,而并非针对船舶被海盗劫持后在危险区域滞留的时间。薪酬表上注明的是“危险区域补贴”,而非“海盗劫持补贴”。但仲裁庭认为不应对“通过”做过分狭隘的理解。根据通常的理解,从目的和行为都符合通过的一般含义,危险区域并不是本次船舶的目的地,在从区域的一端到另一端的过境航行的过程中,不论期间有何波折、坎坷,发生何种意外、事故、灾难,从进入开始,到离开为止,应参照普遍的做法,整个的行为过程期间都应是过境,都是通过。
一、案情
  2010年5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船员劳务合同》。2010年5月26日,申请人登上被申请人所属的船舶“GOLDEN BLESSING”轮任职大管轮。因该轮航行区域经过索马里海盗危险区域,海盗活动频繁,被申请人为了鼓励船员对防海盗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给予在船船员适当的补贴,并将具体的补贴金额列在了《GOLD系列全球航行化工船船员薪酬表(美元)》中,列名为“危险区域补贴美元/天”。根据申请人的职务,每天危险区域补贴220美元。2010年6月28日0610时左右(当地时间),该轮被海盗劫持。在我国政府各部门、企业各方面的大力营救下,该轮于2010年11月6日1800时左右(当地时间)被释放,并驶往阿曼的SALALAH港进行善后处理,并于2010年11月7日1900时左右(当地时间)抵达该港。申请人于2010年11月7日离船,并于2010年11月10日乘飞机回国,在上海入境。船舶和船员自船舶进入危险区域被劫持,到被释放离开危险区域共计132天。
  因此,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按照标准支付危险区域补贴29,040美元,按2010年11月7日中国银行公布的美元汇率1美元=6.661元人民币计算,合人民币193,435.40元;
  2、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财产性损失人民币17,226.60元;上下船住宿费人民币506元;
  上述两项利息自2010年11月7日起至裁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1年2月12日。庭审中申请人变更计至裁决生效之日止;
  3、请求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胜诉金额的10%补偿申请人的办案费用;
  4、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1、被申请人通电中所指的补贴是针对船舶驶入、通过、驶离危险区域这个不间断的过程而言的,而并非针对船舶被海盗劫持后在危险区域滞留的时间。薪酬表上注明的是“危险区域补贴”,而非“海盗劫持补贴”。申请人主张的132天补贴并非船舶顺利通过亚丁湾海盗区域的天数,而是船舶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在该区域“逗留”的天数。故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关于支付通过危险区域补贴的请求。
  2、对申请人请求的个人在被劫持期间的财产性损失,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无权要求赔偿。
  3、申请人主张的上下船交通费等没有提供证明材料,不应报销。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四个:
  1、应如何解释被申请人通电中通过危险区域补贴发放的条件,即该补贴在被海盗劫持期间是否也应该发放?
  2、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船的工作表现差,并导致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因此认为申请人无权要求通过危险区域补贴,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船员个人财物损失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补偿?如何补偿?
  4、2010年11月13日(船员集中结束)之后发生的食宿费是否合理?
二、仲裁庭意见
   (一)关于合同关系的确认。
   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5月21日签订的《船员劳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时起,船员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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