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共有纠纷案例3
2011/11/7 10:07:22

(2011)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09号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金海,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岭市松门镇南塘一村滩晒场4幢3号。
  委托代理人:陈妙友,男,194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温岭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温岭市太平街道虎山路102号单元202室。
  被告:陈祥胜,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岭市石塘镇文澜路29号。
  委托代理人:卢岳,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宏,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金海为与被告陈祥胜船舶共有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妙友,被告陈祥胜的委托代理人卢岳、王建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金海起诉称:原、被告及曾林华合伙经营“浙岭渔23131”船(下称“23131船”),被告占40%股份,原告及曾林华各占30%股份。23131船享受2010年度政府补助柴油款250438元,于2011年7月30日已打入被告帐户内,原告要求按股份分割柴油款75131元遭被告拒绝。此外,23131船已转卖他人,各船舶股东于2011年6月30日进行了合伙帐目清算,尚有应收款43824元,被告也未支付其中的原告可得款项13147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给原告应得的柴油补贴款75131元及该款自2011年7月30日至给付之日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应收款的原告可得部分13147元。庭审中,原告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陈祥胜对于原告所主张的23131船合伙关系、被告已领取柴油政补贴250438元及船舶已经转让的事实无异议。但答辩称:1、合伙体的总帐目未清算,原告应待总帐清算以后,看是否有盈利才能进行分割柴油补贴款。2、原告要求分配的应收款,没有43824元这么多,实际仅为13000元,且同样须待全部帐户清算完毕以后才可进行分割。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1、23131船所有权登记产权、股份证明书,证明该船所有权原属原、被告及曾林华三人所有。2、摘自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留档信息的23131船柴油补助款发放信息,证明柴油款250438元已经汇入陈祥胜帐户。3、23131船结算表,证明合伙各方已对合伙帐目进行了清算并已分红。原告陈述,结算是由村里会计经手,清算后留有余款137650元可作为分红,其中“阿星(2股)”即陈祥胜分得55060元,“林华(1.5股)”即曾林华分得41295元,“香凤(1.5股)”即原告李金海妻子分得41295元,三位股东均确认了该最终合伙帐目,也都实际领取了分红款项;没分配的仅是应收款,即外面欠23131船的钱如卖虾的钱,这些欠条都在被告处,应由被告收取,该应收款部分原告按股份同样有权分得30%。
  被告陈祥胜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结算表有异议,认为即使该结算表是真实的,也只能是原告的单方行为,应不予采信;结算表中的分红计算是对的,但是还有一些支出部分原告没有承担,而且原告在合伙期间非法侵占了合伙体的财产(75个冰箱),原告是不下海的股东,被告是下海的股东,以前原告承诺给被告相应的下海报酬,但至今未给,也未在结算单中写明,因此,合伙帐目并非已经全部清算完毕,不应分配涉案柴油补贴款。
  被告陈祥胜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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