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触碰码头设施损害赔偿纠纷案例2
2011/11/2 10:04:52
(2011)广海法初字第130号
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汕头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韩江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伟和,汕头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恒瑞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池花园10幢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林长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福洪、梁昆,均系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恒瑞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码头设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5日召集原、被告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汕头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伟和、被告南京恒瑞海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28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所有和经营的“恒瑞1号”轮 在驶离珠池港区码头时触碰原告珠池港区码头,造成该码头自西向东约460-200米左右处前沿橡胶护舷垫多处脱落、损坏,并将码头前沿水泥护坎撞烂。根据原告预估计,该受损码头前沿橡胶护舷垫及前沿水泥护坎直接修复费用为 1,104,283.44元,修复期一个月。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04,283.44元及利息(从2010年7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2、被告承担涉及本案所产生的诉讼等费用。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报告;3、事故现场确认书;4、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损失估算表;6、照片;7、公估报告;8、委托书。
被告辩称:原告索赔1,104,283.44元无事实依据,根据保险公司委托公估公司的公估报告所作结论为278,974.88,对超出该损失的部分不予认可。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保险公估终期报告一份。
经审理查明:
2010年7月28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所属的“恒瑞1号”轮在驶离珠池港区码头时,从约460-280米左右处自西向东触碰原告所属的码头,造成码头橡胶防碰垫多处脱落、损坏,码头前沿水泥护坎多处损坏。
2010年8月4日,原、被告口头约定共同委托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码头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有关委托手续由原告办理。被告对委托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为公估机构没有异议,并确认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具有保险公估资质。2010年8月16日,原、被告补充签订委托书。2010年8月28日,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公估报告》,结论认定码头受损修复的合理费用为717,880元,具体包括:租船检查1200元;拆除受损橡胶护舷DA600 22条、每条1500元,计33000元,D300 11条、每条900元,计9900元,GD280 2条、每条1100元,计2200元;凿孔133个、每个200元、计26600元,预埋螺栓133支、每支180元、计23940元,螺栓孔灌胶泥133个、每个300元、计39900元;安装护舷DA600 22套、每套3000元,计66000元,D300 11套、每套1800元,计19800元,GD280 2套、每套2200元,计4400元;护轮坎修复凿除受损砼12米、每米150元、计1800元,钢筋调直加固12米、每米80元、计960元,现浇砼12米、每米300元、计3600元,油漆48米、每米60元、计2880元;外购橡胶护舷DA600 22套、每套9240元,计203280元,D300 11套、每套5120元,计56320元,GD280 2套、每套6050元,计12100元;受损橡胶护舷损失费35条、每条6000元,计210000元。事故原因是船长对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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