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 渤海油污后的重头戏
2011/7/28 14:42:40

渤海油污事件在隐瞒50天后终于公之于众,迟到的透明也是透明。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油污事件最关键的是索赔,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海洋局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受损情况,及时计算损失,向中海油及康菲石油公司提出生态损害赔偿;渔民个人也可以到国家海洋局申请损失赔偿或到法院起诉。
  渔民要索赔
  此次溢油事故对周围海域造成严重影响,事故周边840平方公里的海水一夜之间由一类水变成了劣四类水,该海域海水石油平均浓度超过历史背景值40倍,最高浓度超过历史背景值86倍。油污对水产养殖的破坏正在显现,有媒体报道,当地渔民养殖的水产在大批死亡。
  油污对水产养殖会造成破坏,这个结论有据可查。1995到1997年间,渤海开始大量勘探油气,有些海域海水石油含量严重超标,相关部门在调研时发现,每次油污过后,扇贝和鱼类的产量会大幅度下降,甚至长时间停止增长。
  王灿发教授说,根据国务院1983年颁布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受到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索赔,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要求污染损害方赔偿损失。海区主管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调解处理。
  当事人对调解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渔民只要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养殖损失与油污相关,就可以到国家海洋局申请赔偿,或者到法院起诉。
  无论是协商,还是诉讼,都离不开证据。如何证明溢油与养殖之间的异常关系?如何拿到证据?这是最令渔民头痛的事情。
  2006年,烟台一家企业投入近百万元培育扇贝幼苗,但是幼苗却在很短的时间内集体死亡,从贝苗身上检测到石油含量高得惊人,明明知道罪魁祸首是污油,但是没辙,因为无法确定污油的来源,不知道该找谁索赔。
  2005年6月至12月间,“油耗子”多次在中石化胜利油田的海底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造成原油外泄,渤海海域的养殖场陆续漂来大批原油,一个月内致贝类、青蛤死亡大半。“油耗子”最终被抓获判刑,但渔民们的索赔之路却异常艰难。因为他们在起诉胜利油田以及中海石油公司时,拿不出像样的证据,只有一份农业部在不得已情况下出具的损失报告单。
  王灿发教授支招说,根据国务院1983年的条例,受损害方除应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还需要提交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尽可能提供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也就是说,养殖户要索赔,需作多种准备。第一步就是把到岸的污油拍照录像,找公证人员到场。把污油的来龙去脉拍清楚,来自哪个平台或者船舶的,要对溢油的‘油指纹’进行提取,再与相关历史记录作比较,以确定溢油的准确来源。第二步就是确定损失数额,这需要专业机构鉴定。
  渔民只要依靠法律,就有索赔成功的可能,四年前“山姆轮案”索赔成功就是一例。
  2007年初,马来西亚籍“山姆”轮在烟台被礁石划破漏油,油污一直蔓延了沿海一带。2年后,41家养殖户、单位和政府部门拿到了5483万元的赔偿。这是渔民依靠法律获得赔偿的成功案例。
  山东要索赔
  溢油造成的损失,一部分是养殖损失,渔民可以行使索赔权,另一部分是渔业和生态资源的损失,索赔主体只属于政府。
  王灿发教授说,根据以往我国沿海各海事法院的相关判例,除了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以下五方面的国家损失考虑代表国家索赔:海洋环境容量损失;清污过程中发生的环境破坏及次生污染的损失;海洋需要修复的费用;如不能修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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