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劫持船舶后释放,船舶被劫持期是否可被视为停租期(off-hire)
2011/6/24 11:59:24

    英国高等法院Gross大法官在The Saldanha [2011] 1 Lloyd’s Rep.187一案中作出了支持船东的判决,判决海盗劫持船舶后释放,船舶不视为停租。 
【案情】 
  船舶Saldanha以NYPE格式出租47到50个月。在2009年2月22号,船舶被索马里海盗劫持。海盗强迫船长将船舶开往索马里海域并停留,直到4月25号才释放船舶。5月2号时,船舶回到被劫持地点。租船人拒绝支付2月22号到5月2号这段期间的租金,声称根据NYPE第15条,船舶在此期间处于停租状态。NYPE第15条的措辞是:如果由于船员不足和/或船员罢工,或物料不足,船舶发生火灾,船体,船机或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害,船舶搁浅……因此损失的时间,任何因此额外消耗的燃料费用和全部经证实的额外费用,可以从租金中扣减。
    租船人争辩,海盗劫持事件可以被认为是以下三种情况中的至少一种情况:
    (1) 由于船舶或者货物造成非全损损失的事故而导致的延迟(average accidents to ship or cargo)
    (2)船员不足(default and/or deficiency of men)
    (3)任何其他阻止船舶完全正常营运的原因 (any other cause) 

【判决】 

    英国高等法院Gross大法官做出了支持船东的判决,认为海盗劫持事件不属于租船人所提出的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租船人因此在船舶被海盗劫持期间仍然需要继续支持租金。理由如下:
  (1)被海盗劫持是否构成“由于船舶或者货物造成非全损损失的事故而导致的延迟”
    争议关键在于,船舶被海盗劫持是否能被认为是一个船舶或者货物造成非全损损失的事故。法院认为不能。首先,根据The Mareva AS [1977] 1 Lloyd’s Rep.368, average accidents是指对船舶造成损坏的事故。但是在本案中,船舶没有遭到损坏。其次,事故(Accident)需要事件的参与者没有主观意图。而有计划的故意的暴力的海盗袭击是很难被认为是一个意外(Accident)。再次,Average这个词的含义在海上保险里面是“除全损之外的损失”,也是损坏(damage)的意思。在这个案子里面不应该有什么不同。第15条的average accidents to ship or cargo的含义是“对船舶或者货物造成非全损损失的事故”,而本案发生的情况与此不符。
    (2)被海盗劫持能否构成人员不足
    租船人认为,本案中,船长和船员事前没有采取反海盗的措施,以及在海盗袭击中没有奋力抵抗,可以被视为船员过错和不足(主要是能力不足)。Gross大法官没有支持租船人的理由。大法官认为,首先,人员不足(deficiency of men)是指数量上的不足(numerical insufficiency),而在本案中,这个情况不存在;第二,从这个条款起草的背景和意图看,人员不足应该特指船长船员罢工或者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Royal Greek Government v Minister of Transport (1949) 82 L1 L Rep.196)。这里的default必须做限缩解释。船长和船员在海盗的胁迫下不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不能被视为拒绝履行。
    (3) 是否构成任何其他阻止船舶完全正常营运的原因
    根据Rix大法官在The Laconian Confidence [1997] 1 Lloyd’s Rep 139,at 150-151里面的解释,在解释相关事件是否是Any Other Cause的时候,必须适用同义解释(Ejusdem Generis)原则且要综合考虑整个条款和租船合同的语境。综合之前的判例法,NYPE第15条的Any other cause并不包括任何使船舶无法工作的完全的外来因素(entirely extraneous cause)。而本案中,海盗劫持船舶就是一个完全的外来因素。不在第15条any other cause的涵盖范围之内。根据第15条,完全的外来原因阻止船舶工作的情况,应该由租船人承担时间损失的风险。
    综上所述,租船人请求被驳回,船东在海盗劫持船舶期间可以请求继续支付租金。Gross大法官在判决最后提出,如果租船人想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5 物流律师网—律师法律网|上海物流律师网|上海物流纠纷|上海货运纠纷|上海货运律师|上海货代律师|运输合同|海事海商|上海海事律师|上海海商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物流法规|无单放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租船合同|logistics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