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等诉被告南远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1/4/5 12:53:04
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等诉被告南远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文/刘乔发
【要点提示】本案涉及承运人的责任和保险人的责任,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与保险责任期间不一至,承运人只对承运责任期间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北海海事法院(2008)海商初字第275号
【案情】
原告: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下称中国电力公司)。
原告: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下称中国水电公司)。
被告:南远船务有限公司。
2003年5月22日,原告中国电力公司、中国水电公司为共同实施苏丹麦洛维大坝项目合同2-土建工程签订结成联营体协议,约定:联营体中文名为“中水电-水电总公司联营体”,英文名为“CCMD JOINT VENTURE”,该联营体不具有法人资格。经营项目为苏丹麦洛维大坝项目合同2-土建工程,合同总价款555041130.52欧元,双方在CCMD联营体中的股份比例为各占50%。
2007年1月25日,原告中国水电公司因实施苏丹麦洛维大坝项目的需要,在国内采购水泥6万公吨,为此与银凯公司签订编号为SHC-MEROWE2007-012号合同,约定:原告中国水电公司分三批向银凯公司购买普通硅酸盐水泥共计6万公吨,总价款618万美元;所有物资运抵苏丹项目部仓库的全部保险由银凯公司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货物保险按水泥全部价值(含运费)的110%投保;第一批水泥17400公吨于2007年3月15日前发运,第二批水泥21300公吨于2007年5月30日前发运,第三批水泥21 300公吨于2007年8月20日前发运;合计60000吨,每吨103美元,合同金额为6180000美元。
6月2日,被告所属“永兴门”轮承运21341.18吨水泥自广西防城港至苏丹港,广西防城港船务代理公司代表船长签发了BG07EX129号清洁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银凯公司,收货人CCMD联营体,通知方CCMD联营体;承运船舶“永兴门”轮,装货港中国广西防城港,卸货港苏丹;托运人对货物的描述:OPC42.5水泥14200袋,21341.18公吨,清洁装船;船方不负担装货费但负担卸货费,脱勾后交付;运费预付。
同日,原告保险深圳公司签发了编号为ASHZ00124207Q000512T的货物运输保险单。保单记载:被保险人银凯公司,14200袋OPC42.5水泥,保险金额2413290美元;开航日期2007年6月2日,装载运输工具“永兴门”轮,运输路线自中国防城港至苏丹,承保险别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仓至仓,免赔率20%。被保险人银凯公司以背书的方式将该保单转让给CCMD联营体。
6月30日,“永兴门”轮到达苏丹港,7月1日开始卸货。同日,杰济拉贸易服务有限公司(Gezira Trade & Servlces Co.Ltd,下称Gezira公司)指派检验师欧麦.艾哈麦德.西彦船长(Capt Omer Ahmed Siam,下称西彦船长)登上浮泊在8号泊位的“永兴门”轮对货舱内的水泥进行查验。7月10日,卸货完毕。
7月14日,Gezira公司作出编号为PS/H04/2007的“永兴门”轮舱口检验报告。报告记载:兹证明本人,西彦船长,已经按照劳埃社在苏丹港的代理-Gezira公司的要求,代表Suna国际企业于2007年7月1日登上浮泊在8号泊位的“永兴门”轮,并在随后的几天内在船上对所称货损进行调查,检验结果:我们对所有货舱的货物进行了检验并注意到:1号舱3 970.5吨货物完好,15吨货物湿损; 2号舱5 884.5吨货物完好; 3号舱6 027吨货物完好, 9吨货物湿损; 4号舱5 395.5吨货物完好。湿损货物总量为24吨。结论:2007年7月2日船舶在苏丹港卸货时遇到恶劣的暴雨天气,为了尽量避免货损,在上述期间内货舱均被舱盖覆盖,24吨水泥略湿。该报告记载有附件(船舶资料、积载图、照片),但不论是原告中国电力公司、中国水电公司,还是原告保险深圳公司一直未能向本院提供。同日,劳埃社又作出检验报告:申报检验的货物14 200袋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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