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船舶修理合同案件法院案例
2011/2/28 17:01:19
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诉伊斯特海运有限公司、东风轮船(希腊)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
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 发布时间:2011-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9)青海法烟海商初字第95号
原告: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衡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金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福洪,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正宪,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伊斯特海运有限公司(YSTWYTH MARINE LTD.),住所地:利比利亚 蒙罗维亚(Monrovia Liberia)。
委托代理人:李城,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轮船(希腊)公司[Eastwind (Hellas)S.A],住所地:希腊 比雷埃夫斯市 斯科兹大街6号-185 36(6,Skouze Street Piraeus 185 36 Greece)。
原告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伊斯特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被告东风轮船(希腊)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诉前作出(2009)青海法烟保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发出(2009)青海法烟保字第108号扣押船舶命令,对第一被告所属的“伊斯特”轮予以扣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福洪、杨正宪、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城到庭参加诉讼,第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作出(2009)青海法烟海商初字第9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第一被告申请,将“伊斯特”轮予以拍卖,所得价款现已全部存入本院帐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4月第一被告通过第二被告将其所有的“伊斯特(M/V YSTWYTH)”号轮委托原告修理。2008年6月13日该轮开工修理,同年,10月26日完工出厂,修理工程总价为845万美元,双方签署完工单、帐单予以确认。被告于2008年10月16日汇付船舶修理费450万美元;于2009年2月6日汇付船舶修理费26万美元;于2009年5月20日汇付船舶修理费15万美元,共计给付原告船舶修理费490万美元,尚欠船舶修理费355万美元,经多次催讨无果。作为“伊斯特(M/V YSTWYTH)”号轮所有人的第一被告及“伊斯特(M/V YSTWYTH)”号轮经营人的第二被告,理应对该轮的修理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两被告拖欠船舶修理费,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给付“伊斯特(M/V YSTWYTH)”号轮修理费355万美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第一被告当庭口头辩称:1、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的代理,因此债务纠纷应当发生在第一被告与原告之间;2、其他意见在举证完毕之后发表。
原告就其诉讼请求的主张、第一被告就其抗辩的主张,向本院递交了相关的证据,所有的证据均经当事人开庭举证、质证和辩证。
原告举证,第一被告质证意见如下:
1、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所修理的伊斯特轮是属于本案第一被告所有。第一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2、修船协议(电子邮件),用以证明第二被告就伊斯特轮的修理项目、期限、价格等和原告达成协议;该协议并得到实际履行。第一被告对该证据电子邮件,认为是打印件真实性无法确定;同时陈述,第二被告实际是第一被告的代理人,但第一被告目前与第二被告无法取得联系,不清楚该邮件涉及的内容是否真实。
3、(一)账单,用以证明伊斯特轮在原告的船厂修理完工,质量合格,修船总金额为845万美金,已付的450万美金,尚欠395万美金,第二被告承诺分四期付清,最后一期于2009年10月26日前付清。(二)完工单,用以证明伊斯特轮确认完工,所有的修理项目已经完成。第一被告对该两份证据与原件核实无误,对内容的真实性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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