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风险的赔偿/免责条款
2011/2/10 12:28:54
在英国上诉法院最近受理的Farstad Supply AS v Enviroco Ltd and another (The MV Far Service)一案中,租约中的赔偿/免责条款(indemnity/exceptions clause)在英国法下的效力成为了该案的焦点。
案情简介:钻油平台供给船“Far Service”轮为上诉人所有,并期租给第二被上诉人(船舶承租人),在Peterhead港靠泊时走水损坏。火灾原因系第一被上诉人作为第二被上诉人雇员在清理“Far Service”轮油桶时,船长依第二被上诉指示打开主机,准备移泊停靠。第一被上诉人雇员在不知主机打开的情况下,打开了靠近发热主机的附近的油箱阀门,原油泄漏到主机室后起火。
上诉人与第二被上诉人订立的租约中的赔偿/免责条款约定,船舶承租人有权对因自身过失导致的船舶损坏免责。
法院认定,租约中的赔偿/免责条款有效。上诉法院认为租约中的赔偿/免责条款只要措辞足够广泛(wide enough),船舶承租人就有权通过租约免除由于其过失而导致船舶损坏的责任;该案的Mance法官认为,这样的赔偿/免责条款是在基于商业常识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意思自治,达到划分租约下风险的,有效而合理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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