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运输过程出现的台风是否属不可抗力的理解认定
2011/3/8 10:18:33
——大连源吉盛粮油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诉黄石市万通海运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问题提示】
货物在运输过程遭遇台风导致水湿受损,承运人主张系不可抗力导致,其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是否成立?
【要点提示】
针对货物在水路运输过程因遭遇台风导致水湿受损,就当事人争议的被告法律地位、货损原因即台风是否属不可抗力、是否可以免责及货损价值问题,本文结合审判实例进行阐述分析,以供类似案件参考。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海事法院(2008)广海法初字第482号(2009年3月13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31号(2009年9月24日)
【案情】
原告:大连源吉盛粮油有限公司(下称大连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林桂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龙杰,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云,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东山新阳东路以南、黄岐山以西乐万邦商住楼A幢1-3层。
负责人:毕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龙杰,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云,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市万通海运有限公司(下称黄石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天桥23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喆,该公司法律顾问。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8年8月15日,大连公司与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闽龙粮油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购销玉米合同书》,约定:大连公司向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闽龙粮油有限公司购买散装玉米4700吨,价格1700元/吨。同日,“华春99”轮签发了一份《水路货物运单》,记载:托运人为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闽龙粮油有限公司,承运人为黄石公司,承运人确定货物重量为4401.33吨,起运港大连北良,到达港揭阳;8月17日,“华春99”轮又签发了一份《水路货物运单》,记载:托运人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力经贸有限公司,承运人为黄石公司,托运人确定货物2000件重量为118.56吨,价值1700元/吨,起运港大连,到达港揭阳;二批货物的收货人均为大连公司。8月19日,“华春99”轮与二托运人进行货物交接。同日,大连公司对“华春99”轮运载的玉米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8月19日14时,“华春99”轮在大连港大连湾码头对上述玉米装妥上船,16时20分,“华春99”轮离泊开往揭阳。8月22日,“华春99”轮途经浙江中部海面时受风浪影响,该船左右舷舱口舷墙上浪;23日,“华春99”轮派水手巡逻时,发现该船一舱、二舱舱口围塞篷布的木塞掉落,篷布被打破;28日9时30分,“华春99”轮靠泊揭阳渔湖港,由揭阳市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与船方共同进行理货。当开舱卸货时,发现一舱、二舱部分玉米有不同程度的水湿,一舱上面包装也有部分水湿,船方与理货方协商同意实卸水湿重量以渔湖码头过磅重量为准。至9月2日,理货完毕,双方确认:原来装船时的4401.33吨玉米,卸货时,经码头过磅重量为4424.35吨,增加重量23.02吨。所载货物中遭受不同程度水湿的玉米共607.08吨,其中严重水湿、霉坏为236.94吨,不同程度水湿为370.14吨。卸货后,大连公司同时对货物进行出库调运,其中369.14吨水湿的玉米以980元/吨、236.94吨水湿霉变的玉米以300元/吨销售给客户秋练,秋练分别支付价款361,757.2元和71,082元,合共432,839.2元。
2008年9月6日,广州天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受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委托,对“华春99”轮在运输玉米过程发生的事故给被保险人大连公司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是否属保险责任进行保险公估并作出结论为:1、本次事故属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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