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适货义务、管货义务的认定
2011/3/3 9:13:47
----莫瓦萨拉特运输公司[MOWASALAT(THE TRANSPORT CO)]诉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
【问题提示】
承运人使用件杂货船运输汽车导致损害的责任认定。
甲板货免责的适用条件。
【要点提示】
承运人使用件杂货船运输汽车违反了适货义务和管货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承运人主张甲板货免责必须证明其就此种装载方式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此种装载方式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否则,依法不得享受免责。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海事法院(2008)广海法初字第392号(2008年12月9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44号(2009年7月8日)。
【案情】
原告:莫瓦萨拉特运输公司[MOWASALAT(THE TRANSPORT CO)]。住所地:卡塔尔多哈1186信箱(P.O.BOX-1186 DOHA-QUTAR)。
被告: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五羊新城江月路颐景轩2—3楼。
广州海事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7年1月15日,原告与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下称金龙苏州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向金龙苏州公司购买KLQ6109客车150辆,单价68,150美元,购买KLQ6896客车210辆,单价61,630美元,价格条件为CIF多哈,包装:裸装。
2007年7月24日,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代表被告签发了编号为B003的提单。该提单记载,承运船舶“银桥09”轮,装货港中国上海,卸货港卡塔尔多哈。托运人为金龙苏州公司,收货人凭卡塔尔国家银行指示,通知方为原告,65辆客车装在甲板上。“银桥09”轮从上海到多哈的运输过程中遇到了八级大风的恶劣天气,船舶常常倾斜15度,甲板和舱盖时而被海浪覆盖。
卡塔尔国家银行在提单正面盖章背书后,原告向被告提取了货物。2008年3月13日,多哈港的港口主管签发卸货证书。证明“银桥09”轮于2007年8月15日挂靠多哈港,没有发生短卸,285件运输货物有274件损害,损害主要表现为车轮拱罩刮花、车身刮花、车身凹陷、挡风玻璃破裂等。
2007年9月5日、6日、9日、11日,阿拉伯商业集团卡塔尔公司检验员到原告单位对上述车辆进行检验。2008年4月22日出具检验报告,记载涉案货物交货时间为2007年8月15日至27日,记载了客车受损的详细情形,货损损失为96,322.47美元,并认为货损的原因是采取件杂货船运输而不是滚装船运输,滚装船运输是适当的,也是运输车辆和或类似货物的现代运输方式。
2008年8月4日,金龙苏州公司出具证明,确认通过T/T收到整个合同360辆车10%的定金2,316,480美元(包括涉案货物285辆车的定金1,810,571美元),通过信用证方式收到285辆车的余款16,295,139美元。8月27日,卡塔尔国家银行也证明该285辆车的余款16,295,139美元是其通过信用证支付。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0,000美元及其从2007年8月27日起算的利息。
【审判】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据提单提起货损纠纷,本案是一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涉案货物是从中国上海运至卡塔尔多哈,属于涉外案件。庭审时原、被告均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解决本案纠纷应适用中国法律。
多哈港口主管出具的卸货证明表明本案货损是在卸货当时就已经发生,被告签发了提单,是本案货物的承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货物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因此,应该认为本案货损发生在被告的责任期间,被告认为货损不是发生在其责任期间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阿拉伯商业集团卡塔尔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认为货损的原因是采取件杂货船运输而不是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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