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规范航运交易的保障
2011/1/9 11:50:05
   
   
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 发布时间:2010-12-15
 
 
航运交易是全球国际运输

服务贸易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统计,2008年,全球国际运输服务贸易出口额为8900亿美元;进口额为10450亿美元。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全球国际运输服务贸易出口额为7000亿美元,下降幅度为21.3%;进口额为8350亿美元,下降幅度为20.1%。在所有服务贸易中,运输是受影响最深的行业(见表1)。

2006年,全球国际运输服务贸易出口额中海运占43%,空运占7%,公路和铁路等加起来占50%。在海运服务贸易中,货物运输服务贸易占80%以上。由此可见,海运货物服务贸易在国际运输服务贸易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2009年,中国进出口货物贸易总值为22072.7亿美元,同比下降13.9%。其中,出口12016.6亿美元,同比下降16%;进口10056亿美元,同比下降11.2%,中国成为世界出口第一,进口第二的贸易大国。2009年,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为2868亿美元,同比下降6%。其中,出口1286亿美元,同比下降12.2%;进口1582亿美元,同比增长0.1%,出口和进口分别位居世界第5和第4位。

相对于中国进出口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数据,运输服务贸易发展相对滞后,国际运输服务贸易出口和进口分别为世界第7和第3位。考虑到中国国际运输服务贸易以海运为主,运输服务贸易实际上反映的是中国国际海上运输发展水平。目前的状况与中国拥有占世界运力第4位的航运大国地位不相称,也与中国具有的货物进出口贸易大国地位不相称。中国运输服务进口远大于出口,2009年运输服务贸易逆差为230亿美元(见表2)。

航运交易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动力

古代地中海文明源于海上贸易的发展,属于海洋文明。根据《查士丁尼法典》关于共同海损制度的记载,公元前900年左右,在古希腊罗得岛上产生了第一部海商法。这就是说,与航运有关的法律是古老的,现代海上贸易运输及其法律起源于地中海。

公元880年左右,东罗马编纂了《巴西里卡法典》,其中第53卷涉及海商法的内容,包括海权、战争和盗窃、船货损坏、船舶租赁、海上借贷和合伙、救助、碰撞、共同海损分摊等制度。

中世纪后期,为了处理海上贸易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地中海港口城市设立了特别法庭。这些判决逐步形成了习惯性规则,成为当时贸易和运输的基本规则,这是商人习惯法的时代。

随着现代欧洲主权国家的兴起,海事法庭作为国家整个司法系统的一部分,国家通过立法机构制定成文海事海商法律,航运交易法律制度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

二次大战后,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全球化时代,航运交易中的船货双方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国家之间在国际贸易和运输领域的利益也常常不一致,安全和环境保护日益为人们所重视,航运交易法律进入追求国际统一时代,国际海事海商公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鹿特丹规则》的制定是国际社会这种趋势的最新反映。

《鹿特丹规则》的制定既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统一的需要,也是国际多式联运、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

现有的国际货物运输立法总体上局限于单一运输方式体制,没有真正形成国际多式联运法律制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至今没有生效,《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作用有限。

传统运输单据制度以尽可能保护收货人的利益为导向,与现代物流要求高效率的目的发生冲突。网络时代奠定了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和可能性,但是,传统国际海上运输法律不能很好地回答利用电子商务这种新的交易方式所提出的法律问题。

这些因素导致:一方面,现代技术的发展不能及时反映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上来,另一方面,现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规则不统一又进一步加剧了航运交易的成本。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发展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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