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制角度看保护船员基本权益缺失和对策
2010/12/26 16:01:42
《2006国际海事劳工公约》颁布已经4年,中国于2007年、2008年又相继出台了《船员条例》、《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海事局也在有关会议上提出了加快船员队伍发展的10大措施,同时,国家在2008年开始实施经修正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亦颁布了船员管理方面的《海船船员考证、发证规则》、《海员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所有这些都对船员体面劳动和船员最基本权益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对航运用人单位,船员服务管理单位提出相应约束机制。
现状(一级)
船员所有制由船公司所有向自由船员转化,转化的速度随着人才市场深化发展变得越来越快,人数也越来越多。随着自由船员的出现,相应的船员服务公司(即船员劳务中介公司)因门槛低而如同雨后春笋般出现。有的地方只管收钱,不懂船员管理;甚至出现欺骗船员、克扣工资、不交社会保险的“黑中介”。
船员工薪结构亦发生变化,从过去基本工资+奖金+水上津贴,变成岗位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其中,社会保险常常以企业和船员各自计交。工薪数额大有改变:以船长为例,从上世纪70年代的56~72元/月到目前最高有“美元/TEU”的计算方法。以5000TEU集装箱船为例,远洋船长月薪升为5000美元,约合人民币34000元,增加了474倍。随着中国船东建造的10000TEU型船相继投入营运,船长工资还会有进一步提高空间。
近30年来,国民经济和进出口贸易飞速发展,中国船队也得到强劲发展,交通运输部2010年7月13日正式发布的《2009年中国航运发展报告》称,截至去年底,中国拥有运输船舶17.69万艘,14608.78万载重吨,载重吨同比增长17.7%,成为世界第四大航运国家。中国虽有船员150万人,但存在知识、技能结构不合理现象,尤其是高级船员严重短缺达1.7万人,而普通船员则有较大过剩,大量船员从原船公司游离,甚至不告而别,加剧无序流动;外派船员近10余年徘徊在4万人左右,仅占世界外派船员量的4%。由于船员无序流动,造成许多航运企业,尤其是一些民营航运企业,船员培训和综合考评制度不到位,高级船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船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劳动得不到保护和尊重。另一方面,大批渔民因渔业资源枯竭而涌入船员队伍,没有经过严格培训和考评,因法律缺位,惩罚不到位,船员监管部门存在违法卖证、造伪证等权利寻租现象。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人力资源全球流动和跨国就业是个普通现象。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东南亚和南亚船员加入中国船员队伍,“洋打工”船员的出现也带来了新的管理问题。
船员社会地位发生变迁,随着人民生活普遍提高,中国船员从上世纪70、80年代以勤劳、勇敢、守纪著称,由工资高,外加有外汇补贴和“周游世界”的“骄傲王子”沦为 “四等公民”。
船员价值取向也发生剧变,从上世纪70、80年代提倡“以船为家”、“风雨同舟”、“讲奉献,不计报酬”到如今给多少钱干多少活的“斤斤计较”、“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临时观点,造成船员的技术素质、道德素养参差不齐,事故频发。
船东为获取最高利润,常常购置安全条件差,又得不到应有维修保养的超老龄船,通过国外注册登记,甚至用钱购买船舶证书经营,导致航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船员最基本安全生存权利得不到保障。
在航运不景气情况下,船东经营不善和船员管理公司任意压低、拖欠船员基本工资,克扣加班工资,拒付社会保险金,甚至,有的黑中介,用欺骗手段,不与船员签合同就上船,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不管船员死活的现象屡有发生。 有的航运企业,管理混乱,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拉帮结派,无视法律和航行安全,聚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以强欺弱。个别船员生命得不到保证,到他国乞求领事馆避难。以上种种现象与《公约》所规定的船员体面劳动的保障相去甚远。船员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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