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业将全面禁止零运价负运价 运价备案受理中心落户上海航交所
2010/11/20 13:27:55
航运业将全面禁止零运价负运价
2010年11月19日上午,国家交通运输部在上海召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制度宣传贯彻会,强调无船承运人须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服务,禁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这一制度针对全国航运业,上海航运交易所被指定为唯一的运价备案受理机构。
我国的国际贸易运输90%以上由海运完成。2008年底出现的国际金融危机,对国际海运业造成严重影响,港口货物、外贸货物、集装箱和煤炭吞吐量都出现了多年未有的负增长,部分港口集装箱吞吐量降幅高达20%以上。2009年初,一些班轮公司开始利用低价倾销手段争夺市场份额,对整个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负面影响。
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的公告》,自2009年6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今年9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于10月1日起实施该管理措施,该项措施实施过渡期为60天,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这次交通运输部再次指定上海航运交易所作为唯一的无船承运人运价备案受理中心。上海航运交易所将制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操作指南,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并承担保守涉及商业秘密的运价备案信息的义务。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5 物流律师网—律师法律网|上海物流律师网|上海物流纠纷|上海货运纠纷|上海货运律师|上海货代律师|运输合同|海事海商|上海海事律师|上海海商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物流法规|无单放货|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租船合同|logistics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