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宗涉台海难救助报酬纠纷案谈法律适用问题
2010/9/2 21:35:40

【摘要】本文通过对一宗涉台海难救助报酬纠纷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揭示了法律适用的内在逻辑过程,分析了识别问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对涉台或涉外案件法律关系的识别可能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最终可能导致不同的审判结果。行政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的法律性质存在一定争议,但根据我国内地法律,题述案件中的海难救助应当被识别为合同救助,该案中的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事局(以下称汕头海事局)享有救助报酬的请求权。

【关键词】法律适用  识别  准据法  海难救助

随着两岸直航的开通,涉台海事案件必然不断增多,两岸海事法律冲突问题将日渐突显。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相比,涉台民商事案件政治敏感程度更高。因此,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正式的司法文件将台湾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域。直到《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出台,才第一次以司法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涉台民商事法律适用参照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可以说是近年来涉台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国际私法中的涉外因素既包括外国,也包括一个国家之内的不同“法域”。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属不同的法域,也按涉外民事关系处理,适用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则。因此,我们在审判工作中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牢牢把握“一个中国”原则,但又要本着相互尊重、求同存异的态度正确对待和处理两岸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以此来引导和促进两岸正常的经贸往来。根据《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参照或类推适用国际私法规范将是解决国家统一前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基本模式。因此,在涉台案件的审判中,处理好法律适用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下面笔者就以一宗涉台海难救助报酬纠纷案为例谈一下法律适用问题。
一、相关案情
案件的当事人为原告汕头海事局与被告信盈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称信盈公司)(住所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成(香港)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称信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信盈公司所有,信成公司经营的“信盈”轮于2007年2月26日装载河沙9,220吨航行至台湾海峡南口,距澎湖花屿岛约50海里处,因主机出现故障导致该轮失控。事故地点在“台湾海峡中线”附近靠台湾一侧。事故现场持续大风大浪,能见度低。0700时,船长命令二副发出求救信号。1402时,汕头海事局派“海巡31”轮抵达现场,并指定“海巡31”轮为现场指挥船,指挥事故现场的救助船舶进行救助。1502时,东海救助局“东海救131”轮抵达现场。1700时左右,“信盈”轮船员所乘救生艇成功靠上“海巡31”轮,船员全部登上“海巡31”轮,全体船员成功获救。“信盈”轮船上存0号柴油170吨左右。自“信盈”轮船员撤离到“海巡31”轮后,船长及轮机长、大副每天都在与救助单位“海巡31”轮及“东海救131”轮保持联系,和“海巡31”轮一道在附近看守“信盈”轮以防意外。此次救助过程中,台湾当局也出动了直升机和救助船“CG120”轮,在现场守候。2月27日,信盈公司致汕头海事局的函件记载:由于信盈公司“信盈”轮在台湾海峡中间出现主机失控,考虑到大风浪因素影响信盈公司船舶的安全,所以请求汕头海事局“海巡31”轮前往协助救助。0730时,“信盈”轮抵深澳锚地,“信盈”轮解拖抛锚;1125时,靠妥汕头港客运码头。事后,汕头海事局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海难救助报酬。
二、识别
(一)案件的管辖
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的存在是一国法院审理有关民商事案件的前提条件,常常关系到案件的识别及实体法的适用,从而直接影响到有关案件的审判结果。在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中,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是一条确定无疑的原则。题述案件中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为广东省海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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