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托收合同纠纷的性质及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2010/6/8 14:28:47
一、国际托收合同的内涵
一般来说,国际托收业务的基本流程包括如下步骤:(1)由委托人(即卖方)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等金融单据和以买方为抬头的发票、运输单据等商业单据,并向卖方所在地出口银行申请托收,委托该托收行通过其在买方进口地的代理行或者往来银行,代为向买方收取货款。(2)托收行在收到委托人的托收申请和有关金融单据及商业单据并进行必要审核之后,向进口地的代收行发出托收指示,并将有关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一并交给代收行,委托代收行向付款人(即买方)代为办理收款事宜。(3)代收行根据托收行的托收指示向付款人作出付款或者承兑指示,在付款人的付款或者承兑之后,将有关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一并交给付款人,并向托收行发回货款收讫通知,再由托收行向委托人付款。
显然,从上述国际托收业务流程中可以看出,在托收业务关系中存在四个方面的当事人,即委托人(卖方)、付款人(买方)、托收银行和代收行,并且在他们中间两两形成了递进的四层法律关系,即分别是:①委托人与付款人的关系,他们之间订立有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一般约定委托人开具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当地银行转寄进口地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见单后即应付款赎单。②委托人与托收行的关系,他们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两者关系的依据是托收申请书(collection application)或者托收委托书(remittance letter),一般约定委托的具体指示事项以及双方的责任范围。③托收行与代收行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也是委托代理关系,两者关系的依据是托收行给代收行签发的托收指示书(collection advice),他们之间通常要建立业务代理关系,订立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相互委托代办的业务范围和密押、印签以及帐户处理办法等。至于每笔托收业务的具体事项,仍须根据托收银行签发的指示书办理;托收行的委托指示应与委托人对托收行出具的托收申请书的指示内容相一致。④代收行与付款人的关系,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付款人对于代收行应否付款,不是根据他对代收行应负的责任,而是根据他与委托人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决定的。因此,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拒绝承兑汇票,代收行只能把拒付的情况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委托人,由委托人出面对付款人进行追偿。
从托收业务的上述四层法律关系可以看出,托收合同关系包括在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委托人与托收行、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委托合同等三个合同关系之中。其中买卖合同关系可以称之为托收合同的基础关系,而两个委托合同则是托收合同的主体内容。因此,我们所称的托收合同主要是指委托人与托收行、代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当然,这种委托合同一般并没有正式的合同文本,而只有个别合同性条款,甚至仅有业务信函。
二、国际托收合同纠纷的法律性质
国际托收合同因其涉外性特点,致使其法律渊源不同于一般国内合同;即不可能以一国国内的立法进行规范,而必须通过国际间的合作来缔结国际条约或者形成国际惯例,才能对托收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调整。由于历史原因,至今还未产生有关规范国际托收合同方面的国际条约,但是通过国际商会等组织的努力已经形成了一些国际惯例,比如1978年国际商会出台的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简称UCR522),这一惯例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调整托收合同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我国亦不例外。
由于国际托收方式属于一种商业信用性质的结算方式,因此出口人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能否实现,主要取决于进口人的商业信誉,而非银行信用;也正因如此,UCR522出版物规定,银行为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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