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4/15 22:31:1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互联网+”高效物流发展相关部署要求,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培育现代物流市场新业态,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交通运输部在系统梳理总结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zhangqiang@mot.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货运与物流管理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1日。
 
交通运输部
 
2019年3月29日
 
附件: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货运经营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承担承运人责任,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实际从事运输服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第三条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服务质量责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网络货运管理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便民。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资源,应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共同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输生产。鼓励组织新能源车辆、中置轴模块化汽车列车等标准化车辆运输。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六条鼓励发展网络货运,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
 
从事网络货运经营且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
 
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还应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并具备其他相关线上服务能力。
 
第七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承运危险货物(符合豁免要求的除外)。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托运人拒绝安全查验的货物。
 
第九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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