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值不足额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赔偿金计算
2013/11/30 11:47:37

【要旨】 
 
在不定值不足额货物运输保险中,应先确定出险时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然后按不足额投保比例即(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实际损失来计算保险赔偿金。同时,保险人因其赔偿了保险金,应有权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相应部分的所有权。
 
【案情】
 
2010年10月12日,原告某交通公司作为赣B0XXX号大货车的车主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路货物运输门市定期定额保险2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1年4月12日止。 2011年3月10日11时50分许,原告投保的车辆由驾驶员刘某行驶至成都市三环路主道龙漂立交桥上,为避让前方车辆,紧急刹车而致车上货物的捆?采?狭眩?斐沙邓?鼗跷锛戳教?D-34B半自动内圆端面磨床散落地面致损,该批货物经被告委托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损失为人民币205493.74元(已扣残值85750元),原告为此支付该公估公司的鉴定费人民币8248元。2011年3月14日,原告将该批货物折旧给货主四川某集团公司后,又赔付给该公司人民币210000元。为此,原告某交通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审判】
 
本案双方有二个争议焦点:一是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二是若应赔偿,则是否按比例赔偿?法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否向原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指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根据上述规定,就本案而言,从投保单可以看出,原告作为投保人未在投保单上的告知免责条款一栏中签字确认,且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故免除和限制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另被告提出涉案投保车辆的货物出险受损原因属于包装不善引起的,应予免责,因提供不出证据予以证实,且该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时,经现场勘查,系捆绑货物的绳索扯断引起的。因此,被告认为本案保险事故属于其免责的范围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关于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否按比例向原告赔偿保险金及赔偿数额问题。
 
所谓不足额投保,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并未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仅约定了保险金额,因此,此合同应系不定值保险合同,而不定值保险合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货物经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扣除残值85750元(本院证据分析中已认定),实际损失为205493.74元,故该货物的实际价值即是保险价值=残值85750元+实际损失205493.74元=291243.74元。因该货物的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故讼争保险属于不足额投保。不足额投保损失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即赔偿金额=保险金额200000元÷保险价值291243.74元×(实际损失205493.74元+必要合理费用即公估费8248元)=143005.99元,故被告应在保险范围内支付给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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