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货诈骗犯罪的现状及应对措施
2009/8/28 8:30:30
运输配货环节近年来屡生事端,使原本脆弱的物流诚信雪上加霜。对配货诈骗这一犯罪形态,笔者通过几则案例首先界定配货诈骗的含义;分析当前此类犯罪的特征;从配货站、货主、管理部门等角度探讨了产生犯罪的原因;从法律、风险防范等角度谈了对配货诈骗的防范措施
一、配货诈骗的含义
案例链接:2006年3月,犯罪嫌疑人柏某(男,32岁,山东梁山县人)、韩某(男,34岁,山东梁山县人)经事先密谋,到山东省济宁市台前县办理了鲁H76786大货车的行驶证、牌照和以本人照片冒用他人虚假名字的驾驶证(均系假证照),并购买了手机卡及小灵通,同时高价雇佣了素不相识人员接打电话,做好了犯罪准备。两人于2006年3月20日来到济宁市郓城县,经郓城县黄安镇某物流中心中介,与郓城县某公司签订了运往江苏昆山价值87200元的建筑板材承运合同。当晚运走货物后,即让雇佣人员持做案专用手机坐火车南下江苏,以便于麻痹货主,争取销赃时间。该车货物则被直接运往济南销售,两日后即失去联系。后货主到公安机关报案,3月26日,该案告破。
2005年7月6日,一自称何战军(河南省许昌市人)的,开一辆车牌号为豫K-12023的解放牌货车,与淄博成功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从淄博力天不锈钢有限公司拉走不锈钢平板47块、卷板2卷,总价值56.7万元。双方约定7月7日运送到河南省洛河市西平县,但到期后货并未到达目的地。7月7日夜,打何战军所留的联系电话无人接听。经查,何战军所提供的身份证号码和车辆手续均系伪造。后在公安人员的周密侦察后,该案告破。
何谓配货诈骗?
从实务角度讲,当前汽车配货业的经营常出现的有四个主体,即货主(多为本地向外地销售产品的企业或个人)、配货站(负责为货主联系、组织适合车辆配送货物)、承运方(由配货站选定,有自己的车辆,或自己承运,或另雇佣司机承运)、收货单位(多为外地购取货物的单位或个人)。经营过程中,配货站自行寻找货源,多数配货站都有数家固定的企业作为长期客户,企业也往往联系多家配货站以方便自身货物的运销。在配货站接到企业外运货物的信息后,便开始寻找汽车承运货物。实践中配货站的运营方式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由配货站按货主指定的收货单位同承运司机签订运输合同,配货站则收取运费的差价作为自己的收入;另一种是由配货站向货主提供承运方的信息,由货主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合同,配货站不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只收取其作为中介机构因提供车辆信息而产生的中介费用(两类情形下配货站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属于两类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文对此不做阐述,仅探讨发生配货诈骗时的刑事法律问题)。但不管哪类情形,在签订、履行配货合同过程中,配货站、承运方都有可能存在配货诈骗的情形发生。
从学理角度,可以对配货诈骗做如下定义:配货诈骗是指配货站、货车车主或司机在签订履行配货运输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范畴。
二、配货诈骗犯罪的特征
为更准确地掌握并打击配货诈骗,首先要厘清此类犯罪所表现出的特点,结合实践中对该类犯罪的打击情况,配货诈骗犯罪表现出如下特征:
其一,犯罪分子一般采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和车辆手续签订货运合同。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虚假的车辆手续,在物流中心发布信息,与配货站或货主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被害人信任以达到其作案目的。
其二,作案手段狡猾多变,具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在公安机关的强力打击下,犯嫌疑人也在不断变化作案方式,变更作案手法。传统的利用预先伪造的*****手法由于很容易被识破已经被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弃之不用,取而代之的是一些花样更新、隐蔽性更强的诈骗手法。如:克隆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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