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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从4月1日起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日期:2010-03-21] 来源:  作者: [字体: ]

  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通知,从20104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对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最低工资制度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为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本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除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未作调整外,每年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今年是第17次调整。

  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主要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在方案拟订过程中,有关方面充分听取了企业和劳动者等方方面面的意见,既关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力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科学、合理。考虑到2009年本市最低工资未作调整等实际情况,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相对较大。

  各类用人单位要强化法律意识,认真执行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通过与职工开展民主协商,结合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及工资增长幅度,使广大职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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